“罹患甲病之病患若未经及时适
切治疗,即有88% 之死亡率,遽认该医疗疏失行为与死亡
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为有可能“甲病纵未经及时
适切治疗,病患仍有85% 可存活”,亦即甲病是否经及时
适切治疗,其存活率相差无几,则医师是否及时适切诊治
与病患是否存活间之相关性似乎仅有3%之差别,则因果关
系不大。实则上开因未及时适切治疗而死亡之病患占所有
病患的15% (100%-85%=15%),倘能及时治疗,则全体死
亡率为12% (100%-88%=12%),亦即死亡率因及时治疗可
下降3%,此3%即属未及时治疗而死亡之15% 病患中可能因
及时治疗而转变为能存活之部分,据此可推算出未接受及
时治疗而死亡之病患中将有20% (3%÷15%=20% )因医师
及时治疗而存活,因此可得出“若医师能及时适切治疗,
则未为及时适切治疗而死亡之病患有20% 将得以存活”
小弟在研究判例时,发现一个很扯的推论,原来律师会用这种不可思议的推论,来攻击
医师,此案例是Fournier's gangrene,在第一时间未能诊断出,最后被告过失致死。
虽然最后鉴定书支持医师,而且被判无罪,可是也拖了两年多,突然觉得未来好恐怖。
看过Heart failure后CPR45分钟后给了NTG,然后被告过失杀人,因为没有先给在CPR
,觉得这种是不是都躲不了阿。而且只要人一expire,就能告过失杀人,变成公诉罪QQ
而且判到高等法院的,只要有判刑就不会改判,最多减刑代表说只要一审有罪就会被刑背民
作者:
cooksocu (cooker)
2016-09-28 18:18:00所以四大科不能走 律师跟家属故意耍脑残要告你 又不能反告诬告 所以大科凋零
作者:
dephille (一鍼同体!全力全快!)
2016-09-28 18:35:00这样的话如果甲病没治疗99.99%会活,治疗的话99会活有没有治疗的差距将有100倍呢!
不作为犯成立要具备假设因果关系(如果XX,则病患几乎100%可以得救 所以理论上应该是不容易成立的虽然事实上也有法院没有分清楚作为不作为 过失致死就判下去了 还有无解滥诉问题 只能说远离四大科甚至是远离鬼岛 法律风险才能改善
作者:
k8543 (6.30)
2016-09-28 19:28:00傻傻的 专业在台湾不值钱 但专业拿来辅助做生意还是有帮助
作者:
cshl (cshl)
2016-09-28 20:24:00大家比较需要知道这位律师叫什么来着的 以后遇上了该弄过去判决都要拿出来用...
作者: seraphoenix (pseudoelohim) 2016-09-28 22:00:00
首先我觉得你可以先质疑这份报告的来源是什么?作者是谁?是否reliable?第二,我觉得对方以反面论述,你可以坚持正面论述88趴和85趴在统计学上是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的第三,对方表示88趴经过适当而妥切的治疗,剩下12趴应该分三类,未即时而适切、即时而未适切,未适切且未即时再反问对方如何定义即时?又若不即时则责任归属如何断定?是患者家属、朋友未即时发现?还是送医速度太慢?请对方举证哪个环节未即时适不适切有医审会判定,这不在讨论范围里
作者:
boggae (boggae)
2016-09-28 23:15:00看过快三百件医纠检举,有时候觉得病人和家属没有找到懂医疗的,所以告的点不是会胜诉的点XD
S大,这是从司法系统得到的喔,是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当然法官没有采用,只是觉得律师很瞎应是未及时而适切,所以医生无罪很正常,只是觉得医师不明不白要花2年处理这种事情b大,如果找到了不就违反誓言中的手足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