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串回~~~
大家都推医美
但前阵子才知道 原来去年似乎通过一条行政命令规定
关于医美医师资格:
1. 医师在原专科医师训练的“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基准”中已有美容医学手术相关训练即符
合操作资格,若未符合该训练医师,但专科医师训练课程已有1年外科训练者,只要提列专
科医学会颁发曾参与该项手术已达10例及参加学术讲座达4小时的学习证明文件,也符合操
作资格。
2. 医师受训相关课程未包括1年外科训练者,则须补足相当于外科训练1年时数的训练课程
,并再提列专科医学会颁发曾参与该项手术已达10例及参加学术讲座达8小时的学习证明文
件,才可执行美容医学。
这件事情也吵了挺久了
半年前在本版也有大量讨论 (/搜寻 医美 就找的到讨论串)
本人完全不懂法律也只是到处查资料查到的
还烦请了解详情的可以再多多补充~~
后来查到的资料是 这个法规似乎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而当然也引起医美界反弹(其实我认为这关乎医师的权利,应该医界一起关心..)
所以在法案正式实施前
美容医学会跟全联会 正持续与立法院各党团请益表达医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