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

楼主: Tosca (hi)   2016-04-07 14:25:40
目前在吵的就是这个东西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20075
法 规
名  称 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国 104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状态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本办法 104.12.29 修正之第 2 条条文之附表项目十九至二十一有关操
作医师资格规定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规类别 行政 > 卫生福利部 > 医事目
只列大家吵最凶的医美相关
项目名称 十九、美容医学手术
操作人员资格
一、 操作医师应具下列各款资格:
(一)具专科医师资格者。
(二)至少已受“感染控制”二小时、“病人安全”二小时、
“医学伦理”二小时及基础生命支持(BLS,Basic Life
Support)之教育训练课程,并提出中央主管机关认
可之医学相关学会或医疗机构发给之证明文件。
(三)隆乳、自体脂肪乳房注射、自体脂肪丰颊注射、削骨、
拉皮、双眼皮、眼袋、鼻部整形、耳部整形、颜面部
整形、抽脂、植发、生殖器官之手术操作医师,应具
下列资格之一:
1. 原专科医师训练已将该项手术列入本部公告“专科
医师训练课程基准”中,并提出原专科医学会发给
具备该项手术专业能力之课程学习证明文件。
2. 原专科医师训练未将该项手术列入本部公告“专科
医师训练课程基准”中,但课程已包括一年外科训
练者,提出专科医学会发给曾参与该项手术已达十
例及参加学术讲座达四小时之学习证明文件。
3. 原专科医师训练未将该项手术列入本部公告“专科
医师训练课程基准”中,且课程未包括一年外科训
练者,应提出下列证明:
(1) 补足相当于外科训练一年时数之训练课程,并
提出由原专科医学会会同“专科医师训练课程
基准”中已包括一年外科训练之专科医学会共
同发给之证明文件。
(2) 提出专科医学会发给曾参与该项手术已达十
例及参加学术讲座达八小时之学习证明文件。
二、前项第三款、手术经验及学术讲座证明,应由中央主管机
关认可之专科医学相关学会出具。
三、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
前,已执行美容医学手术,而未具备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
款资格之医师,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针对已执行之美容医学手术类别,依中央主管机关按
手术类别所定认定原则,向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专科
医学会申请具操作医师资格之认定;届期未申请者,不得
执行美容医学手术。
项目名称 二十、美容医学针剂注射
操作人员资格
一、 操作医师应具下列各款资格:
(一)具专科医师资格者。
(二)至少已受“感染控制”二小时、“病人安全”二小时、
“医学伦理”二小时及基础生命支持(BLS,Basic Life
Support)之教育训练课程,并提出中央主管机关认可
之医学相关学会或医疗机构发给之证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并应完成美容医学针剂注射训练课程至少
八小时以上,领有证明文件。
二、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
前,已执行美容医学针剂注射,未能具备专科医师资格之
医师,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中
央主管机关所定认定原则,向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专
科医学会申请具操作医师资格之认定;届期未申请者,不
得继续执行。
项目名称 二十一、美容医学光电治疗
操作人员资格
一、 操作医师应具下列各款资格:
(一)具专科医师资格者。
(二)至少已受“感染控制”二小时、“病人安全”二小时、
“医学伦理”二小时及基础生命支持(BLS,Basic
Life Support)之教育训练课程,并提出中央主管
机关认可之医学相关学会或医疗机构发给之证明文
件。
(三) 除前款外,并应完成美容医学光电治疗训练课程至
少八小时以上,领有证明文件。
二、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
前,已执行美容医学光电治疗,未能具备专科医师资格
之医师,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认定原则,向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
告之专科医学会申请具操作医师资格之认定;届期未申
请者,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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