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viepart (live or life)》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为何医生说现在有公文不能明写出宜休养"天数",因为公司内规规定五日内病假需开立健保诊所医生证明,超过五日要教学等级医院的医生证明,皆需写明宜休养天数日期,宜多休养这种模糊字样不接受。这样两边冲突很扰民阿,总不能为了开证明到处求医生碰壁吧!如果有法律上的条文说明哪边才是正确的,麻烦让我看一下,谢谢大家!
在专科医学训练当中,很少有所谓"宜休养几日"的准则,
也就是说,这种"宜休养几日"的判断,只是社会运作需要下的产物。
当这个社会倾向怀疑个人会利用生病做为逃离工作的借口时,
医师就会被推上前线去为此类事项做背书,但,这背后根本鲜少有什么科学依据。
总之,医师的上限就是不主动做法律没有强迫需执行之事,
天数这种东西,既然没有规定非写不可,那当然是能避则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