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版上风波与质疑回应

楼主: serenita (Nita)   2015-09-27 12:31:51
各位版众抱歉 某些推文 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
有版友一直在跳针著作权法的问题
http://goo.gl/HqbiMF
根据
民国 81 年 06 月 10 日 第 52 条 立法理由
本条文经立法院审议修正。原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之条文及说明如次:
一、条文:
第五十二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二、说明:
(一)现行条文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正移列。
(二)按现行法规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情形,限于“供自已著作之参证注释”,范围过
于狭隘,基于促进国家文化发展之目的,凡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
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已公表著作之行为,均应予承认。
(三)又现行条文有关注明出处义务之规定,本草案统筹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之,故本
条未予规定。
(四)本条系参考西德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韩国著作权
法第二十五条及法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目之立法例,规定如上。
然 anashiti 版友于本版推文如下
嘘 anashiti: 你要援引著作权法第52条吗 ? 09/27 04:32
→ anashiti: 引用全文,评论两行,超越该条所说的合理范围。 09/27 04:33
→ anashiti: 前版主自己提出著作权法 第52条,其实该条文他站不住脚 09/27 04:42
→ anashiti: 引用全文,评论两行,超过第 52 条的合理范围太多了。 09/27 04:47
→ anashiti: 真要到了论比例原则的场合,全文引用,两行评论, 09/27 04:55
→ anashiti: 也不是那么容易通得过检验。 09/27 04:57
→ anashiti: 还是论论板规站规就好,不必拿著作权法出来。 09/27 04:58
嘘 anashiti: 站规板规不能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你自己要提著作权法, 09/27 10:49
→ anashiti: 全文几十页引用,两行评论,超越合理范围多了。 09/27 10:52
→ anashiti: 既然知道也清楚,全文引用,加两行评论,觉得自己没错 ? 09/27 10:55
→ anashiti: 真要到论合理使用的场合,全文几十页引用,两行评论, 09/27 10:58
→ anashiti: 我说你援引著作权法第52条,你未必站得住脚, 09/27 11:01
→ anashiti: 还是论站版板规就好,不必拿著作权法出来。 09/27 11:02
→ anashiti: 第一,你昨天全文引用几十页,评论有没有超过一页 ? 09/27 11:04
→ anashiti: 还自己提著作权法第 52 条出来 ? 09/27 11:04
→ anashiti: 第二,你昨天已经全文引用,公开发表过了, 09/27 11:06
→ anashiti: 你如果再追加评论,再全文引用,就是再侵害著作权人的 09/27 11:07
→ anashiti: 的权利一次。 09/27 11:07
→ anashiti: 那就不必了,你如果是念过著作权法的人, 09/27 11:24
→ anashiti: 还觉得自己的行为完全正大光明,没有超过合理使用, 09/27 11:25
→ anashiti: 要不要跟著作权人本人道歉,由你决定。 09/27 11:28
= = =
而根据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所释义之 著作权第52条 解释如下:
https://goo.gl/Z65UzL
十二、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所定“其他正当目的”及“引用”所指为何?
内文: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其他正当目的”,系指与报导、评论、教学、研究等性质相同
或类似的目的,并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条所谓“引用”系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
创作的参证、注释或评注等,亦即,必须系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内容仅系自己著作的附属部
分而已(此外,读者客观上也可以判断哪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
著作)。因此,如无自己著作的情形,即不符合本条所定“引用”的要件。又符合该条文
的“引用”,依著作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并应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处(§52、§64)。
= = =
首先,该条法规并未明确定义引用之“合理范围”为何,仅注明引用时应标明出处,
亦未定义得引用之比例
然,观版主FairyBomb 于本版发表之 Re: [其它] 要证明会通灵,不是很简单的一件事吗?
一文 (原文已删除) 中,系属该52条规定之评论为目的而引用
那么,再让我们复习一下智财局的释义,经由上述定义该篇所引用之文章内容,
有哪部份是会让人认为FairyBomb 有剽窃 ga037588 著作之嫌 以至于 无法辨认
哪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著作 吗?况该引用仅为附属之作用
而FairyBomb 已于该文中论述其目的
那么请问该anashiti 版友所质疑的比例原则定义在哪?既然不是为了营利也有标明出处
那这样的目的还不够光明正大吗?
且引用之原文 [经验] 如何分辨正道与魔道(上) 亦是曾经发表在本版之文章(现已自删)
又,论版规,本版定义之 [转录] 项目系指
***
本板文章分类及定义
5. [转录] 在别板或其他网站与本板板旨相关的文章经同意后转录
1. 未经原作者同意转录,文章删除并水桶两周,新闻不在此限制内。
2. 需在文章开头附上原文网址,违者警告一次。
***
由它处(即非本版)转录至本版之文章,而被引用之原文原系发表在本版,并未违反
版规五之转录定义,就请勿再跳针违反版规或站规了,请拿出真材实料的逻辑思辨能力,
别讲不过道理就开始跳针态度、跳针人情、跳针道德瑕疵观感不佳,一直逼人道歉
因为事实上就是没有违反本版版规,谢谢
补个Marvel 点
在我小学5年级下学期的时候从某忠烈祠山脚下的铁路局眷村搬到现在的电梯大楼
这个住宅区环境很清幽 左右计有两座公园 三间学校 和一间规模相当大的医院
只有一个小缺点就是容易在半夜响起救护车疾驶而过的鸣笛声
不久便会听到狗吠声此起彼落
上个月初(农历) 的某天晚上 外面传来狗声断断续续嚎叫了近7小时
从晚上9时 到凌晨3时半后 才慢慢停歇 以前从没听过这么久的
不久 楼下经营了十年的金香铺便关门歇业了
作者: awesomeSS66 (巫乃泥)   2015-09-27 12:32:00
这是新副本吗
作者: hide0325 (hide)   2015-09-27 12:33:00
你跟伴唱机认真干嘛
作者: b34mac2 (店長推薦作品)   2015-09-27 12:33:00
看过哪位记者抄ptt被告到倒的 答案不是很明显
作者: vvvccc1d (校排前五帥)   2015-09-27 12:34:00
他等一会嘘你
作者: skyjazz (史盖爵士)   2015-09-27 12:34:00
边吃烤肉边看边笑XDD这两天怎么这么有趣
作者: Hitimothy   2015-09-27 12:34:00
这种人不用和他认真吧= =
作者: TONKEN   2015-09-27 12:36:00
那些家伙连估条文跟判决都不会,你还这么好心帮忙...
作者: ahw12000 (中肯的癡肥阿宅)   2015-09-27 12:37:00
哇 才几小时没看战况 连著作权法都出来了 太强啦
作者: traumer (Traum)   2015-09-27 12:37:00
等等会变成就算法条没问题但道德有疑虑吧
作者: cloudin (☁云应)   2015-09-27 12:37:00
XDDD
作者: rpkna (魂魄不齐)   2015-09-27 12:37:00
辛苦了!
作者: Rainman0612 (Rainman)   2015-09-27 12:38:00
看在您认真的份上给推 但.会跳针的 还是会继续跳吧
作者: TONKEN   2015-09-27 12:38:00
道德有疑虑早战过啦!!!
作者: hazerain (鵲子)   2015-09-27 12:38:00
帮补充,推文有提到黑特板的判例,这也没有违反站规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弹)   2015-09-27 12:38:00
你把道德门放去哪了
作者: ahw12000 (中肯的癡肥阿宅)   2015-09-27 12:39:00
不管啦 总之备份人家文章就是不对啦~!!!!!!
作者: maylin810 (北连中胡)   2015-09-27 12:43:00
有人的脸肿起来囉
作者: patrickleeee (派脆)   2015-09-27 12:43:00
就只是个软件
作者: kodato (无非)   2015-09-27 12:46:00
辛苦你了。
作者: Rexmb   2015-09-27 13:00:00
这跟要求作者证明有什么关系啊,不喜欢就一直嘘作者吧,想
作者: crazysinger (语)   2015-09-27 13:03:00
ㄆㄚ 啪 一定要一直打脸吗
作者: cherry1130 (I LOVE JYJ~)   2015-09-27 13:08:00
中秋节看到那么多人被打脸真的太开熏啦XDDDD
作者: frozendoor (有很多的这个那个)   2015-09-27 13:13:00
佳节耶 给点活路好ㄇ
作者: kaunaz (猫适合忧郁)   2015-09-27 13:14:00
真的觉得这次的连假太精彩了
作者: jojosie (下一个旅程~)   2015-09-27 13:19:00
那篇不是原作者已删文,而被备份引用,这样也可以符合"公开"法律要件吗?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弹)   2015-09-27 13:20:00
公开的意思不是这样解读的...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09-27 14:32:00
marvel点勒? 喔,我看到了,人间伴唱机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弹)   2015-09-27 15:18:00
不是有本别人代写的回忆录还啥的?靠..回错
作者: vvstar (vv丝塔)   2015-09-27 15:34:00
真的超多人在鬼打墙式崩溃 版主还可耐心回我真心佩服 我都觉得在无限loop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弹)   2015-09-27 15:43:00
结果这边文章没什么人要回XDDD
作者: teakdavid968 (BattleLOL)   2015-09-27 16:45:00
因为脸打得太扯底了 完全不给活路XD
作者: OalexO (fight!)   2015-09-27 17:09:00
这么专业的打脸 某A怎么可能会回应XD
作者: xsc (颓废的败家子)   2015-09-27 17:14:00
太认真 无话可回吧
作者: RLH (我们很近也很远)   2015-09-27 18:11:00
看到信徒为呛而呛 失去理性的人真是可怕
作者: seavon (Rock to die!)   2015-09-27 18:36:00
因为这种一翻两瞪眼的事已经呼拢不了了(艸)也想不出护航点了,所以直接无视不来推文XD
作者: Hitimothy   2015-09-27 18:40:00
太长了 无法做签名档
作者: keineK (すくすくmode!)   2015-09-27 20:15:00
看一堆信徒鬼打墙老实说也颇marvel的
作者: roffyo (睡狮)   2015-09-27 21:15:00
伴唱机我笑了,请加个"坏掉的"好吗XD
作者: mayanino (喵喵朱)   2015-09-28 01:25:00
还好啦,每次轮回都会有这样的支持者出现,平常心看待
作者: tanksu (imthebest)   2015-09-28 16:23:00
手下留情啦 人家的脸肿得不能出来见人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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