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0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
后财产。其立法理由系以该孳息如系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其增值难认他方配偶未予协力
,宜视为婚后财产,使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得列为剩余财产分配之对象,以保障他方
配偶之权益。且婚前财产纵系无偿取得,其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孳息,仍视为婚后财产
。而夫妻之一方结婚后,
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于婚姻关系中所生之孳息,实亦有他方配偶对家庭及其财
产整体予以协力之贡献,依举重以明轻之法理,婚后无偿取得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
生之孳息,亦应类推适用上开第1017条第2项规定,视为婚后财产。”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1837 号裁定。
☆给原波:
其实你的想法没错,法律见解也是站在你这边的,至于法律见解是否对错,这个很难用短
短几句话就解释清楚。所以可能有人觉得奇怪,为什么是赠与财产的孳息也要做为婚后财
产与家庭共享,但事实上法院实务见解就是这样。
我只能说,原波是个对另一半很大方的人,也是个很努力工作的人,很可惜,世界上大部
分的人都不是这样,自私的人终究是占多数。
能够不用工作就可以领接近30000元薪资,还不用另外支付生活费,小孩抚养费,甚至最
辛苦的时候还有娘家赞助的24H保姆可以支援,现在又多了每年70万可以放进口袋完全不
用拿出来分享的零用钱,我只能说原波老公真是命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