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连文章都看不懂啊?
优生保健法第9条第1项第5款
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除非他老婆愿意冒诬告罪的风险去提告小王强制性交或诱奸而且还起诉或判有罪啦,不然
医院不会只听一方说词说是强奸诱奸就随便帮你堕胎好吗?医生也是很怕惹祸上身的
依法不得结婚者这个规定,在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里面已经讲得很明确
依法不得结婚是指禁婚亲(也就是近亲相奸怀孕的状况)
外遇不是依法不得结婚的状况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明定,所称依法不得结婚者,其范围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
之规定,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乃系关于近亲结婚之限制,法律既明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
三条规定,即排除其他结婚之限制规定,是被告抗辩所主张关于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之事实,显非优生保健法涵摄之范围;综上,被告抗辩及辩护主张有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
一项第三、四、五款之事由,即 属无据。
判决都讲了,所以你到底要教我什么?
自己找文章打自己脸打得震天嘎响,你也是很厉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