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公公想卖掉媳妇的金饰

楼主: cy770906 (大扬扬)   2020-08-29 11:09:58
※ 引述《ArrancarnNo4 (4号)》之铭言:
: ※ 引述《aass5566 (挑战国考第5年)》之铭言:
: : 最近黄金价格历史新高哩~
: : 把黄金拿去卖掉也是不错的选择~
: : 现在关键重点就在于黄金所有权是谁的?
: : 毕竟是公婆买的
: : 然后现在被放在开放空间(楼梯间)
: : 所以公婆拿去卖有什么问题吗??
: : 公婆有白纸黑字说要“赠与”媳妇吗?
: : 如果没有白纸黑字的话
: : 怎么证明这黄金现在所有权是媳妇的??
: : 如果没有这个赠与的动作
: : 黄金所有权 自始至终都是公婆的
: : 自然就可以直接拿去卖掉啊~
: 兄弟,你只考虑到实体法没有考虑到程序法啊
: 婚礼金饰交给媳妇,没有白纸黑字说赠与,一样也没有白纸黑字说是使用借贷啊
: 婆婆买的金饰没事为什么要交给媳妇呢?
: 依照社会风俗,大多数婚礼金饰都是赠送给新人的
: 而动产物权之表彰权利方式以交付占有为之。故占有人于标的物上所行使之权利,推定为
: 适法
: 媳妇在婚礼当天接受到婆婆交付的金饰,外观上属于占有人,所以诉讼程序上会先推定媳
: 妇为所有权人
: 假设婆婆把金饰拿去卖了,因为金饰在婚礼那天就由婆婆交给媳妇,媳妇也一直保持占有
: (金饰一直都在媳妇生活起居可支配范围内,如果是借的婆婆为什么不赶快拿走?这些细
: 节都是会影响法官心证的),媳妇原则上还是会被推定是所有权人
: 任何人想挑战媳妇的所有权都必须担负举证推翻的责任
: 而且金饰之所以会被婆婆拿到,不是媳妇主动交付给婆婆而是婆婆自行取走
: 这叫权益侵害型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依照举证责任分配一样是要由婆婆证明她有权取走
: 金饰
: 啊婆婆假设说是借的,有白纸黑字吗?
: 双方都没有白纸黑字说是送还是借,婆婆负担举证责任的状况下,当事实真伪不明,媳妇
: 又被推定是所有权人的状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也就是婆婆八成会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
: 你准备的国考是不考民事诉讼法吗?
: 那还真幸福呢...
律师您好:我朋友没有帐号请我代留言给您,他看了你跟国考哥的交流,整理出自己的想
法,想请问是否与您相符?以下是他的想法,若有错误,恳请赐教,感谢。
律师起头主张社会习惯很可能是赠与居多,这点我认同,毕竟婚礼习俗有六礼或是十二礼
,但国考哥一口咬死是借贷,但没有人证 物证(借据)或对话记录,很难说的通。
律师一直提醒他跑太快了,默认立场也直接跳到结尾,没有过程的攻防举证能力,等于这
些主张都是很薄弱的想法,我要是辩护律师,只要抗辩是赠与你就掰掰了。
后来讲到公共空间,个人觉得律师的解说更是完胜。今天假如我是法官看这个案子,会觉
得依习惯所有权人通常是把金饰放在自己房间某角落,而最后是在六楼梯间被拿走,理应
是所有权人随手放置,而相对人看到想起来以为归属自己就拿去卖了。除非国考哥能证明
类似不动产的分管协议存在(顶楼原则上属于1-5楼住户共同使用,但也可以把使用权全
部让给五楼,若有写下来就是分管协议,没有就看大家有没有默契,如去顶楼都会先知会
五楼得到同意才上去,这样也成立),同上,公婆有没有办法证明六楼梯间是他们负责打
扫 管理 专属使用?但前提是要赠与与借贷无法被认定,如果认定是赠与,不管金饰放哪
里,公婆拿去变卖就是无权代理,本因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
整个看下来国考哥并没有推翻赠与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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