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ss5566 (挑战国考第5年)》之铭言:
: 最近黄金价格历史新高哩~
: 把黄金拿去卖掉也是不错的选择~
: 现在关键重点就在于黄金所有权是谁的?
: 毕竟是公婆买的
: 然后现在被放在开放空间(楼梯间)
: 所以公婆拿去卖有什么问题吗??
: 公婆有白纸黑字说要“赠与”媳妇吗?
: 如果没有白纸黑字的话
: 怎么证明这黄金现在所有权是媳妇的??
: 如果没有这个赠与的动作
: 黄金所有权 自始至终都是公婆的
: 自然就可以直接拿去卖掉啊~
兄弟,你只考虑到实体法没有考虑到程序法啊
婚礼金饰交给媳妇,没有白纸黑字说赠与,一样也没有白纸黑字说是使用借贷啊
婆婆买的金饰没事为什么要交给媳妇呢?
依照社会风俗,大多数婚礼金饰都是赠送给新人的
而动产物权之表彰权利方式以交付占有为之。故占有人于标的物上所行使之权利,推定为
适法
媳妇在婚礼当天接受到婆婆交付的金饰,外观上属于占有人,所以诉讼程序上会先推定媳
妇为所有权人
假设婆婆把金饰拿去卖了,因为金饰在婚礼那天就由婆婆交给媳妇,媳妇也一直保持占有
(金饰一直都在媳妇生活起居可支配范围内,如果是借的婆婆为什么不赶快拿走?这些细
节都是会影响法官心证的),媳妇原则上还是会被推定是所有权人
任何人想挑战媳妇的所有权都必须担负举证推翻的责任
而且金饰之所以会被婆婆拿到,不是媳妇主动交付给婆婆而是婆婆自行取走
这叫权益侵害型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依照举证责任分配一样是要由婆婆证明她有权取走
金饰
啊婆婆假设说是借的,有白纸黑字吗?
双方都没有白纸黑字说是送还是借,婆婆负担举证责任的状况下,当事实真伪不明,媳妇
又被推定是所有权人的状况下,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也就是婆婆八成会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
你准备的国考是不考民事诉讼法吗?
那还真幸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