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正式上路。
我刚好于今年3月怀孕,跟我先生在9月完婚。
我们是前年底开始交往,双方皆已年过而立。
婚前我就跟先生说好,
我希望婚后能尽快签下病主法。
会想到签这个,主要原因有四:
其一、
去年,我曾为了未来想照顾公婆,
(不是我家的长辈,而是公婆,
是因为我父母已经表明之后想住安养院),
报名了职训局的长照课(ps.公婆目前还很健康)。
没有照顾长辈经验的我,在居家照护及荣民医院的实习中,
看到了让我极度震撼、难以置信的状况,
不过这部份因为没有婚姻点,就不细说是什么情形了。
听老师提及108年1月病主法上路,我就打定主意一定要来签。
其二、
我爸妈早在十多年前,就已自行立下预立医嘱,
并且告知他们的子女、兄弟姊妹(父母辈都已过世)。
然而当时的医嘱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今年这个才有,所以他们上个月就去签了。
由我陪同做见证人,跑流程的当下就已经有一些概念。
其三、
生产势必有风险,希望在发生不幸之前,
能预先确立我想怎么做,以免徒留遗憾。
其四、
希望能把这个当成给孩子的礼物,
让他们未来免于面对父母的生死关头,
受人左右的为难,与自己心底的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