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关于房事问题

楼主: VarX (FA FB)   2019-10-08 01:59:46
老鲁伯认为就 [性行为是为婚姻之义务] 这句描述
老鲁伯主要认知如下述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0
[
民法第1001条规定,夫妻间互负履行同居的义务
但何谓“履行同居义务”呢?
法条、学说及实务都没有具体举例
而从一般人的社会观念来看,夫妻两人同居所发生一切正常关系的行为
包含同宿一处、一起饮食、发生性关系等,都属于夫妻双方互负义务的内容。
]
看来是狭义上法条没有明定
但是广义上法律的精神是如此判定的
[
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长期没有性生活
可能成立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
至于有没有做家务, 有没有顾小孩, 有没有出家用
这几项算不算没有性生活的正当理由
可能得要问问法官大人, 毕竟法条里也没有明订
作者: ror (回血375)   2019-10-08 09:30:00
那是很旧的见解了..现在早没那种想法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9-10-08 10:05:00
法律上"同居"不是这样解释啦,就单纯只是住在一起而已不然"同居共财"的同居难道还要包含发生性关系吗??同居但"不行房"实务见解都是用破绽主义判离啦所以说性行为是义务不全对,应该说拒绝行房到一般人认为难以维持婚姻的程度就会被判离了亲属编关于扶养和家都有提到同居阿,里面也有写到什么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如果这包含行房义务也太可怕了吧
作者: littledrop (修行中的小水滴)   2019-10-08 11:52:00
可以试试同居不发生性行为,看看法官怎么判啊
作者: AppleAlice   2019-10-08 11:56:00
不就说了吗,实务就是用1052条第2项的破绽主义判阿,理由不是直接违反义务,而是在同样状况下一般人难以继续维持婚姻。但是不推荐大家轻易试试看啦。
作者: djboy (雞尾酒)   2019-10-08 16:08:00
虽然是破绽主义,但是实际上“不履行性行为”还是被认为破绽之一,所以直接讲“婚姻包含履行性行为”是通的。
作者: oldpoet (老诗人)   2019-10-12 15:01:00
要用履行同居义务不如用因此判决离婚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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