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VarX (FA FB)
2019-10-08 01:59:46老鲁伯认为就 [性行为是为婚姻之义务] 这句描述
老鲁伯主要认知如下述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0
[
民法第1001条规定,夫妻间互负履行同居的义务
但何谓“履行同居义务”呢?
法条、学说及实务都没有具体举例
而从一般人的社会观念来看,夫妻两人同居所发生一切正常关系的行为
包含同宿一处、一起饮食、发生性关系等,都属于夫妻双方互负义务的内容。
]
看来是狭义上法条没有明定
但是广义上法律的精神是如此判定的
[
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长期没有性生活
可能成立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
至于有没有做家务, 有没有顾小孩, 有没有出家用
这几项算不算没有性生活的正当理由
可能得要问问法官大人, 毕竟法条里也没有明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