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如果是我的亲人,我一定会痛扁妳一顿!
有没有搞错啊!妳是爱他爱到发疯吗?
结个婚不登记,找工作看他脸色,连小孩都考虑给他家收养,
他家人提出收养的请求,他不敢拒绝,妳还担心害他被骂!怀疑自己自私!
妳有没有想过,妳爸妈养妳这么大,不是为了给人家糟蹋的!!
他不是妳的老公!只不过是个男友!
他的爸妈不是妳的公婆,在法律上你们没关系!
所以实话告诉妳,就算妳真得想作贱自己
把小孩扔给他的姊妹收养,依法也是不行的!
法律修好多年了,不是一定关系的近亲,没有资格指定小孩收养!
更何况你们不只不是近亲,你们根本没有关系!
妳要还有一点点妈妈的自觉,就请妳把自己当成单亲妈妈,
带着孩子出国,努力工作请保母,完成妳的梦想,追求妳跟孩子的未来,
不必养连练好英文、努力找工作都不愿的男友,和他妈!!
连跟妳登记都不愿意,满脑子只有自己梦想,却又不肯认真逐梦,妳到底迷恋他什么?
难道妳是国中小女生,满脑子只有粉红泡泡吗??
把法条给妳好了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国103年1月3日
【公布日期】民国103年1月22日
第十六条 父母或监护人因故无法对其儿童及少年尽扶养义务而拟予出养时,应委托收出
养媒合服务者代觅适当之收养人。但下列情形之出养,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相当。
二、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
前项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于接受委托后,应先为出养必要性之访视调查,并作成
评估报告;评估有出养必要者,应即进行收养人之评估,并提供适当之辅导及
协助等收出养服务相关措施;经评估不宜出养者,应即提供或转介相关福利服
务。
第一项出养,以国内收养人优先收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