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关于违规发言判决永久水桶的讨论

楼主: djboy (雞尾酒)   2016-09-14 22:51:10
法律 是用来解决问题的。
所以,除非法学的讨论外,讨论问题的核心,从来就不是那些文字所构成的
句子文章,而是“现在发生的事实”。
因此,我不会去质疑版主有没有规范法源去执行,这简直是浪费时间;甚至
如果版主没有把版规订的让他去执行他想要的叛决,反而才是有疏失。
就让我们忘了版规,看看 ptt婚姻版的现况吧……
~~~~~~~~~~~~~~~~~~~~~~~~~~~~~~~~~~~~~~~~~~~~~~~~~~~~~~~~~~
这次事情会引起这么大的回响,甚至让宅爸都跳出来讲,用简单一句话来表
示就是:“1;33m对nckuwei的处份实在是太严重,严重到不合常理!!”
“永久禁言”是最严厉的处分,有点像是上方宝剑,或是死刑之类,都是在
逼不得以的情况下才会动用,尤其是对一般的网友。简单来说,会被执行永
久禁言的网友,大概己经全板公敌的等级了。
一般来说,要到达“永久禁言”之处份,那通常是真的要搞到天怒人怨或是
明显且重大的违反社会共识,而且往往是讲了n次也不听。最有名就是教母的
案子。大家都知道教母苦口婆心的替女性争取权益,毅力也让人敬佩,不过她
实在啥事都扯到双性,让人有够烦。阿卡卡波在禁她时,也不是一次就让她
直接永久禁言,而是禁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最后才永久。
自古有云:“不教而杀谓之虐”。无论是教育小孩,甚至是法官量刑,在第
一次时都会予以重生的机会。若是以负面的心态来看PTT上所有事情,那真的
太辛苦了;大家来PTT,不就是求个开心吗?
~~~~~~~~~~~~~~~~~~~~~~~~~~~~~~~~~~~~~~~~~~~~~~~~~~~~
我们来看看nckuwei的行为吧。
nckuwei 写了一段违反现行法律的意见;然后,就永久水桶了……
首先,身为完全不爱宠物的我,我也真的不知道有那几条法律,也从来没有
人告诉我。因为我不爱宠物,我当然不会去读有关宠物的法条;而这些法条也
是近年来才过的,算是比较新的规范。
遇到这种状况时,如果按照过往婚姻版的惯例,应该是“删文后水桶个几天”
吧。板主也顺便召告天下,请大家不要乱违法。
板主现在的行为,就是标准的“不教而杀”。
我们回过头来,或许nckuwei的建议是违法的,但是真的有搞到那么严重吗?
凭良心说,我觉得真的没有那么严重;叛个1个月水桶都算是重罚了。或许
对爱猫爱宠物的人士来说是 千古罪人与秦桧和陈进兴同一等级,但是对我来说
真的没有那么严重耶。
~~~~~~~~~~~~~~~~~~~~~~~~~~~~~~~~~~~~~~~~
还有一种可能板主要直接让nckuwei永久水桶,就像教母。当年senjor板主
大赦天下,我和众网友苦口婆心的劝他不要放出教母,但是勇者senjor还是
不听老人言(茶)。当然,照惯例,教母马上发挥她应有的水准。
此时,senjor不亏是有经验的老板主,马上找个法条案例让教母直接再度
的永久水桶。
讲古结束,回过头来,nckuwei 有让大家痛恨到牙痒痒的除之而后快吗?
这个问题有点难回答,毕境他的po文真的是嘘到几个X而己。
我是觉得还好啦…… 我一向都会表明立场,不会搞啥中立。人都有立场
和意见的,那有可能中立。
~~~~~~~~~~~~~~~~~~~~~~~~~~~~~~~~~~~~~~~~~~~
结论就是:板主你为何要送nckuwei永久水桶?
如果是纯依照nckuwei的文章违反动保法,那实在是判的太重了。如果你
真的要对这种状况严格执法,应该也要宣告一下。这种直接判死刑的做法,
不太符合过往婚姻版的情况。
如果是找个理由送nckuwei永久水桶……嗯,nckuwei确实言论颇让众版友
不悦。即使如此,也不应该直接永久水桶;给人个机会,先从浸半年一年开
始,似乎比较符合过往惯例。
~~~~~~~~~~~~~~~~~~~~~~~~~~~~~~~~~~~~~~~
最后,忽然想到,教母生了吗?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4 22:59:00
你在讲古XDD,居然看到三舅ID
作者: katherinetao (凝璇)   2016-09-14 23:17:00
教母是谁啊…我果然很年轻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4 23:21:00
双姓教母 很有名的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25:00
你问的东西都回过了啊...照板规只有永桶&不桶所以确定会改板规,然后改判,因为确实太重了另外站方给回应了,另一名板主会再解释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别人=尊重自己)   2016-09-14 23:28:00
我只是好奇为何要加这一条进版规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32:00
这条一直都在啊,从之前就在了,不是改完才新增的@@"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4 23:33:00
板主前面就有回应过了...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33:00
差别只在水桶期限
作者: yha (春天来了)   2016-09-14 23:42:00
荒唐 根本是言论审查 由猫本决定谁的话可以讲 谁的话不能讲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46:00
如果板主无权针对“(鼓吹)违法”判定→这次判决无效要改判如果板主可以判定→板规本身有失比例原则→改板规&改判这样解释有比较清楚吗@@?
作者: yha (春天来了)   2016-09-14 23:47:00
动保法本身就莫名其妙 人类的文明从驯化动物利用动物开始现在一群把猫狗当人的阿呆 要逼其它正常人指猫为人 疯了
作者: mimiwu (可爱的猫咪)   2016-09-14 23:49:00
双姓教母现在偶尔会在电影版出没,通常是在贴新闻,签名档还是一样让人倒弹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53:00
板规有规范的状态下,不会拿板皇条款出来用呀所以才会说要改板规然后改判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4 23:54:00
大家都是在学习的路上,依法行政无误,促使法规修正才是大家在努力的。板主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无针对性,是有人检举才有此判决
作者: BabyRismy (小米)   2016-09-15 00:25:00
上方宝剑...我去面壁QQ
作者: REALLYLIFE (真实)   2016-09-15 00:57:00
“正常人”是三小?正不正常由你说了算?你是什么东西啊?笑死~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5 01:16:00
推。我认为每个人必须培养不是仼何时候把依法行政奉为圭臬,特别是严厉处分更不适宜明知不合理下仍先判再改,这是一种细致哲学思想的不同性。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5 01:30:00
这就是集权制的缺失了,同一个人制定法规和执法,难免有盲点。但是又不可能分权,所以才说板主不好作。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5 05:47:00
即使板主有权针对“(鼓吹)违法”判定 阿纬又没鼓吹从一开始就没有违反板规了 不是吗?
作者: linsia (コノヤロー)   2016-09-15 06:43:00
好多名词都不懂,宅爸 教母 什么的很有名吗?
作者: lail (古道照颜色)   2016-09-15 07:24:00
教母最近会在离婚版出没…其实国考兄的文章水准不一,真的不用太认真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5 08:09:00
这是恶法非法跟恶法亦法的争议,各有道理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1:34:00
每位版友都有自己的建议,如果都要板主立即处理,我觉得dj大自己出来选版主吧,板主很辛苦的dj大这跟你的言论相反呢!因为懒惰加上这几任的板主都很认真,所以我接受。但你觉得需要改革,改革怎么能等呢?改革怎能打嘴砲等你女儿长大!dj大民主自助餐,小刀板主会囧囧捏,她也是边带小孩边服务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5 11:51:00
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因为版规就定在那里,也没有给版主裁量空间,而且那篇是经人检举的,版主可以自己做出不符合版规的判决吗??你好像对于依法行政、依法判决很不以为然,但是人治或者裁量权过大其实也会产生另外的问题,比如让行为人在事前无法预估自己的言论、行为受到什么样评价,或是跟执法者友好的人是不是可以获得轻纵等等的我同意那条版规定太死,由这个个案来看,显然是不符合比例原则,但是却也不能同意在现有版规下版主自行调整成浸半年一年的至于说迅速桶应该是没有吧,我看那篇公告,应该是差不多同一时间的违规一整批一起处理的??个人看到就算鼓吹违法好了,违法效果也是行政罚的被永桶也是蛮吃惊的 XDDDD 坦白说违反行政罚在某些人的法感情还不到"违法",但若要解释成违反法律却又不能说错是不知本版有没有禁分身条款,否则真的是罚很重,也觉得应该要改,所以我还蛮关注这个讨论的 XDDD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5 12:10:00
那是不是牵引出一件事,当执法者知道是重罚下,是先罚再说,还是能选择对当事人各方面比较有利的程序?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2:14:00
现行就没有这样的板规,所以板主才说会修板规。如果板主不罚,也会有人说话的...民主的最大好处就是你出来选不一定会选上,选上也可以罢免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5 12:47:00
根本连鼓吹也没有好比有人问 你要选择哪个党 你说首选民进党 侯选人太差再选亲民党 再不好不得已选国民党 结果他说你鼓吹投给国民党问题不是板主受限法条限制 是板主用错误板规桶人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5 12:52:00
1.刑法第57条是明定的,所以法官依那条量刑有法源依据但版规并没有 2.纵依刑法第57条,法官最后定的刑度也必须在法条的刑度范围内,比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法官可以定1Y2M、1Y8M、2Y4M等等,不代表他可以定6M或5Y以你想表达的内容,我觉得你应该是想讲的意思应该是第59条和67条,可是这两条很少用,而且一样回归到法律有明定,但版规没有的问题然后我是从没听过57条叫帝王条款啦,只是个量刑依据而已阿 XDDD59 & 61啦,打错了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3:02:00
检举时是要列举违反的板规,此与板主无关...婚姻版是公开版,理念不被认同不表示没有鼓吹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5 13:31:00
板主用了就跟板主有关 重点是没有鼓吹被当鼓吹而非什么理念不理念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3:59:00
会吵的孩子有糖吃!!!!
作者: unknowid (...)   2016-09-15 21:23:00
刑法57条是帝王条款???我到底看到了什么
作者: weitom (就是爱可乐)   2016-09-18 21:42:00
版主走一个了,加油还有一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