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就这个议题 做不一样的讨论 所以另外回文
依据我国民法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所以 没能出生的小孩 在民法上的确是没有权益需要保护
简言之 我国民法不把死产的胎儿当人
至于一般人的看法 大致分为两部分
有人就是觉得 胚胎一确定有心跳 就是个人 是条命
即便是预期之外来的 也愿意为孩子牺牲
非到极度不得已的状态 是绝对无法认同堕胎的
也有人觉得 法律都说他不是人了 吵个屁啊
就是些母体内的细胞 什么生命啊? 鬼扯!
在与母体分离之前 母亲当然有权利全权处置 就算是父亲 也应该绝对尊重
我不觉得有哪种看法是错的
虽然这两种人 大概都觉得对方有病~
但社会本来就是这样 充斥各种看法
你永远没办法让大家都只认同一种看法的!
我比较好奇的是
看大多数版众的文字 虽然不断强调 胚胎绝对不是生命 母亲当然有权处置
却似乎又觉得这样讲 不够充足
所以不断补充
作母亲的一定是非常伤心的、作父亲的肯定都出张嘴、什么也不分摊
他们家经济大概没办法负担、勉强生会变得辛苦等等
可是 越说这些 反而越显得 大家好像其实并不是那么赞同堕胎
而是考量到这些原因 觉得对方一定很不得已
当事人一定已经非常痛苦 所以不应该再说她不对 而应该给予认同
但如果 这些原因都不存在呢?
经济上没有问题、老公很努力出钱出力地分摊
本人也因为压根觉得不是生命 所以没很伤心
单纯就是在这个时点上 不愿意让小孩来改变生活
所以避孕失败、意外怀孕之后 立刻决定堕胎
大家是否还是一样那么认同呢?
毕竟原本原原po的文章就很简略 没什么细节
不管是哪一方 说他家怎样怎样的 基本上 全都是脑补...
那就大家都别脑补了 理性地单纯讨论这件事
在婚姻关系里合法怀上的孩子 也没有非拿掉不可的外在理由
但母亲就是不想要时 你是否无条件支持呢?
请大家各抒想法、互不开骂地讨论 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