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登记结婚→取消 不留下纪录的办法?

楼主: unknowid (...)   2014-10-20 16:49:53
Dear 原PO
我看到板上有些人回文的法律问题有些错误
所以必须跟你厘清一下
民法上婚姻之撤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不论是公益上的原因或是私益上的原因
规定在民法第989-997的部分
也就是说婚姻要撤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至于版上网友分享可以考虑诈欺的部分
在这边要解释一下
民法上和刑法上虽然都有诈欺
但是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简单说 成立民法上的诈欺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诈欺
反之亦然 不可以混为一谈
而民法上的诈欺 有分几个学说
实务上 以(积极)作为居多
如果以单纯无告知来论以民法上诈欺 可能会有争议(以你姊夫没有主动告知有负债而言)
若是要经法院撤销
诈欺是否成立那就是法官认定的问题
K大所言的诈欺是指刑法上的诈欺罪
以原po所述姊夫之行为
要论以刑法上的诈欺罪 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先予以保留(说实话几乎不可能)
若是真的成立犯罪 也只能以诈欺罪的判决结果诉请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十款)
撤销的效力而言
我国民法最主要分为财产法(物权编 债权编)和身分法(亲属编 继承编)两大范畴
民法总则所规定之撤销是以财产部份为限并不及于身分部分(原则上)
婚姻上的"撤销"属于身分法的范围
因此并不适用民法总则的撤销规定-自始无效(除另有规定外)
婚姻撤销要适用民法亲属篇的规定
也就是说婚姻撤销之效力并非自始无效
而是不溯及既往(民法第998条)
简单说就是此婚姻撤销之前的行为皆为有效
然而不论是婚姻的撤销或是离婚(你姐姐的状况似乎不适用婚姻无效)
实质上身分更动都是会有纪录的
关于户口名簿上身分更动的纪录而言
目前我国户口名簿有分甲种和乙种
甲种对于身分更动纪录都会有记载
但是乙种户口名簿表面上就不会有任何纪录
一般我们都是甲种户口名簿
要更换成乙种相关问题及资料请询问户政人员(这里就不多述)
最后
个人觉得若是你姐姐成功离婚 以后若是想再婚
还是坦白告知对方有离婚的纪录
因为欺瞒不是一种解决事情的方法
况且 离婚在现在普遍接受度来说已经有一定的程度
不需要自贬身价
人要先看得起自己才会被人看得起
祝好运
作者: chung423 (I'm a boy today)   2014-10-20 16:55:00
推专业文
作者: juisuiguines (guines)   2014-10-20 16:55:00
推正确法律解说及离婚观念!
作者: blackarden19 (嘿嘿笑的黑黑)   2014-10-20 16:56:00
专业推~ 虽然我看不太懂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10-20 16:56:00
专业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20 17:06:00
推,想用刑法上的诈婚虽不是完全不可能成功,但我个觉得有点异想天开XD
作者: honeymania (honeymania)   2014-10-20 17:06:00
专业推
作者: ariiodi (木子容)   2014-10-20 17:13:00
推专业
作者: yichiehc (yichiehc)   2014-10-20 17:13:00
看不懂但推专业!
作者: Ai (寂寞小狗)   2014-10-20 17:25:00
你说得很正确 可惜原po眼中只有家族的脸面 应该看不进去吧...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4-10-20 17:26:00
也许不止是要顾家族的面子 原意是想要姐姐离婚 但不要有纪录有没有 以后找对象 怎样隐瞒这段婚史的方法能把记录抹去 完全隐瞒的话 就会离开这个男人了以一个“干净”的情况 重新认识男人 不让人知道她结过婚简单说就是自信心不足 深怕“没行情” 宁可选择留下做个“好老婆” 也不要带着个“离婚女人”的身份 去重新出发
作者: ilsyz123 (ilsyz)   2014-10-20 18:12:00
人必先自重而人重之 我只希望原PO他们家人可以理解这句话 且这个自包含了他们全家人 连他们全家人都瞧不起了怎么能期望姊姊脱离婚姻后可以站起来?
作者: emily0953 (小柳)   2014-10-20 23:42:00
推专业
作者: wiifit (小白)   2014-10-21 18:22:00
专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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