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可以参考一下有关民法"婚约"的规定
第 972 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 973 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 974 条
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75 条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第 976 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
一、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
二、故违结婚期约者。
三、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
六、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
七、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
八、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项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无须
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
第 977 条
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
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
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 979 条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
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 979-1 条
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
求他方返还赠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