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7.01 制(订)定:包装食品宣称为素食之标示规定
主旨:公告“包装食品宣称为素食之标示规定”,并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制造日期为准)。
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
公告事项:
一、包装食品宣称为素食者,应于包装上显著标示“全素或纯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样。
二、本公告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全素或纯素:不含植物五辛(葱、蒜、韭、荞及兴渠)之纯植物性食物。
(二)蛋素:全素或纯素及蛋制品。
(三)奶素:全素或纯素及奶制品。
(四)奶蛋素:全素或纯素及奶蛋制品。
(五)植物五辛素: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须于内容物名称内说明)
三、自施行日起,凡“素食可食”之相关字样将不得使用。
http://dohlaw.doh.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