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3条

楼主: rerun (礼让)   2013-03-09 22:56:34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于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展览会、运动会或其他公共场所,口角纷
争或喧哗滋事,不听禁止者。
二、于自己经营地界内,当通行之处,有沟、井、坎、穴等,不设覆蓋或
防围者。
三、于发生灾变之际,停聚围观,妨碍救助或处理,不听禁止者。
四、污损祠宇、教堂、墓碑或公众纪念之处所或设施者。
***
这一条文的第一项有特别提出"图书馆"
所以对于那些来图书馆却有不当行为的
其实用社会秩序维护法请警察来处理是最有效的
其他法条即使以公共场所之名也可将图书馆包含其中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