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在八卦版发这篇文
但想想还是这个版比较适合
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看完这篇文章
护家盟以三倍的差距战胜了我们
我因为父母的关系所以出生就拥有着台湾、香港双重“国籍”。
但从小就在台湾长大的我一直都以身为一个台湾人骄傲。
我深爱着台湾人的亲切、台湾人的爱心、
台湾人对于政治以及社会的关心与参与、
和台湾自由的民主,
这些都是香港所没有的。
但这一切都在我看到了台湾就连基本人权
都要通过公民投票才能拥有,
甚至可以透过投票来否决弱势族群的权益时我质疑了。
而今天看到了多数的台湾人惨忍的否决掉了同性团体的权益时
我对台湾的民主感到非常失望。
历史一再地告诉我们弱势族群的声音是无法通过投票反应出来的。
公投永远只能保障多数人的权益。
就像美国,
不论黑人权益、跨种族婚姻(Loving v. Virginia)、
废除总族隔离(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同性恋非刑事化(Lawrence v. Texas)、
同性婚姻合法化(Obergefell v. Hodges),
都不是透过投票决定的——是透过最高法院。
早在300年前,
从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美国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 Jay)、
以及开国元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所写,
影响美国宪法深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及第51章里
(Federalist Papers No.10 and N0.51)
我们就知道
只要有人就会有分裂,
有分裂就会有不同族群出现,
而强势族群必将对弱势压迫,
产生所谓的“多数人暴政”(Majority Tyranny)。
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公投、
为什么民主国家都有立法委员、
以及为什么民主国家的大法官都要保持绝对中立并且不能受语论干扰判决。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少数人的声音能被听见,
以及防止多数人去侵占弱势权益。
今天公投的结果并不表示护家盟的胜利,
也不表示同志团体的失败,
这只代表了一个新的开始。
随着世界的趋势,
我相信台湾实施婚姻平权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公投的结果证明了民主的缺点,
但我们的宪法早已预料了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会存在。
期望不久的将来同性恋可以从法院里获得他们该有的权益,
而届时我也会以台湾身为华人民主的先驱为荣。
如果你同意我
如果你愿意在法院继续为婚姻平权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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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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