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各位板友们好~
首先感谢各位的回响,不管是特别来信安慰,
或是推文的加油打气,甚至认真回文的看法都很珍贵。
上篇发文或许挟带些许情绪,所以内容让人看来格外沉重。
其实对于公共事务的冷感本来就是人们的通病,
就像广大劳工也未必都关心劳基法修法一样,
所以将漠视的罪名挂在同志族群确实太不公平。
下面针对一些回文中常见的困惑,就自己的观点稍作说明,
未必正确但是希望能提供给大家一些思考。
Q:大法官已经释宪,明年自动生效就好,为什么还要公投?
释字第748号解释文节录: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
之目的…(中间略)…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
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
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
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虽然大法官已经揭示应该赋予同性两人平等的婚姻自由(婚姻权),然而
对于如何达成同性婚姻权保障的方式并未说明,此处“立法形成之范围”
也就是将保障的形式交由立法者(立法院)决定,毕竟制定法律原本就是
公民委托立法委员行使的权力之一,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民法派和专法派
的争论,还有大家为什么要透过公投来积极游说和施压立法委员的原因,
因为决定权最终是落在号称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员。
Q:公投决定人权本来就是不正确的行为,为什么我们要跟着发起公投?
释字第748号解释文节录: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
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
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中间略)
…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
这边可能比较难理解,我尽量简单说明一下。文中“婚姻自由(婚姻权)
和平等权”这两者是属于人权的范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透过法律剥夺并
应该给予保障的部份,也就是大家认为不该公投的部份;然而,文中的“
何种形式达成”也就是立法者的自由,承上题是属于国家立法政策的范畴
,这是公民可以影响立法的部份,即便我们认为爱家公投主文的论述充满
歧视违反人权保障,但中选会正是透过这个立论来通过反同公投案。
Q:可以结婚就好,修民法或是立专法有差吗?
正如前述修民法或立专法都是保障形式之一,婚姻权的保障是否合乎平等
原则必须就法律内容作实质审查,我们确实不能马上一口咬定立专法就是
歧视。至于专法是否真的能达成平等的期待?这可能必须再透过更严谨的
各国立法比较研究,毕竟我不是法学专家不敢班门弄斧,只能尝试透过另
一个角度来看看,爱家公投主张的专法是否真的平等而没有任何歧视呢?
爱家公投主文一、婚姻定义公投: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这边他们直接将“婚姻”定义限于一男一女,明显将相同性别二人排除于
婚姻之外,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同性结合不配称为婚姻,也就是同性伴侣
并不能真正享有名义上的“婚姻权”,这样真的有让同志获得大法官解释
中“婚姻自由”之“平等”保障吗?
爱家公投主文三、婚姻以外形式规范同性结合公投: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
共同生活的权益?”
主标直接阐明“婚姻以外形式”,主文内虽然赋予相同性别二人有“经营
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的实质保障,但是却不认为这是属于“婚姻”关系
;大法官解释则将“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
之永久结合关系”认定为“婚姻”自由的保障范围,两者之间的婚姻论述
真的没有相互牴触吗?
Q:爱家公投题目投不同意就好,平权连署没过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公民投票法第29条:
“(第一项)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
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四分之一以上者,即为通过。(第二项)有效同意
票未多于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者,均为不通过。”
大家常误以为只要不同意票大于同意票就是结果,但是其实还有一个很大
的门槛是“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目前预估四分之一的
人数约为469.5万人*。如果大家还记得总统大选当选票数也才约689万票,
就会知道这个门槛有多艰难,即使我们什么都不做爱家公投也可能不通过
,公投没通过他们至少还有35万份连署书可以展示民意,然而我们却什么
也没有。
我们就努力投不同意票来表达民意就好啦!请教大家认为宣传同意较容易
,还是宣传不同意比较容易呢?又假设一位完全未接触过反同或挺同文宣
的投票人进到投开票所,他看完主文比较可能盖下同意或不同意呢?关于
不同意票的困境,大家有兴趣可以自行到维基百科查看历年公投的结果,
以及立法委员黄国昌罢免案的票数结果。毕竟宣传反同三公投的不同意票
也很重要,因此不想在这部分多加着墨。
万一最后平权公投不同意票大于同意票怎么办?请大家稍设想一下,如果
今天只有一个公投案,那么宣传工作将会非常容易,爱家公投只需要不断
加强宣导大家投同意票,但是如果加上相反的公投案,他们的宣传工作将
会增加许多难度,当然这点相对我们来说也是如此!因此,这边就要稍微
提到支持群众背景,毕竟没有经过专业分析只粗略区分为:支持爱家公投
年龄层偏高,支持平权公投年龄层偏低;你能想像要请阿公阿嬷先分清楚
五张公投票,再教他们怎么分开盖同意或不同意的时间成本多高吗?所以
我们千万不要在开始前就妄自菲薄。
公民投票法第32条:
“(第一项)主管机关公告公民投票之结果起二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
提出。(第二项)同一事项之认定由主管机关为之。”
如果两案皆未通过,二年内不能再就同一事项提出,虽然暂时不用再受到
反同公投的威胁,但是烫手山芋又回到立法院交战没错,这时民意的角力
正是影响立法委员态度的主战场,至少历经平权公投,我们也有连署书和
公投同意票数的民意基础作为筹码。
*注: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212/2660955
Q:如果平权公投成案,年底爱家公投和平权公投同时都通过呢?
这部份一样牵扯到法学层面,我只能直接复制先前曾在平权小组粉丝专页
看到的回应,提供大家稍作参考,以下:
“两案都过该怎么处理,之前公投提案听证会上有学者指出应交由立法院
议决,也有呼声说要交由大法官解释,总之那个是现行法没有规范到的部分
,是个未知的领域,简称立法漏洞。如果声请释宪,平权更占优势。而交由
立法院议决,平权至少也有连署成功和大选的票数可以跟反同民意抗衡。
反之,如果没有平权公投,不管反同公投是否通过,都可以用连署30万份
的实力和到时投票的结果,向政治人物施压,让现在就态度摇摆暧昧政府
与立法者更有理由‘假民意之名’向教会、家长会等票仓金主屈服而立专法。”
Q:结婚这种事对我来说太远,并不是每个人都在乎结婚好吗?
这边举一个例子,大家应该听过从父姓或从母姓的规定,依早期民法规定
子女原则从父姓,例外可以协议;后来,基于性别平等的精神,民法修改
为“父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然而法律修改后,从母姓的
比率截至106年10月也只有4.46%*。
我们可以说我根本不在乎从母姓,或是从母姓的比率这么低,就否定法律
有修正的必要吗?任何公共事务都不该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权益不能
以人数多寡来衡量重要性,同婚也是一样。我们或许常听到有人质疑结婚
与否有差吗?结婚还不是离婚这种制度有什么用?但是只要还有任何一对
想结婚的伴侣,我们都不应该剥夺他们的权利。法律可以备而不用,但是
我们不会希望在需要保障的时候没有依靠。
*注:https://www.moi.gov.tw/stat/news_detail.aspx?sn=13075
Q:同运组织间似乎没有合作,接收的讯息零散?怎么打破同温层?
我确实也有发现平权前夕.彩虹起义主要积极在推动“婚姻平权公投”的
部分;而像是婚姻平权大平台则是主攻“向反同三公投说不”,对于婚姻
平权公投连署似乎不常提及。老实说,我也分不清他们彼此间是分进合击
还是理念不同,毕竟我不是平常有接触同运组织的人,这部份我不该妄加
评论,只能期盼各组织间自行沟通联系取得对同志朋友利益最大化的共识。
Q:我们胜算不大?没有动力?其实就是很懒?
这边分享反同文宣给大家欣赏。
https://i.imgur.com/DRzCTyi.jpg
https://i.imgur.com/Twlpvb2.jpg
https://i.imgur.com/WmZPr3m.jpg
https://i.imgur.com/wUSWYZH.jpg
https://i.imgur.com/vOeKATH.jpg
当我们还在自行打印连署书和贴邮票,对方已经印制好整批华丽的文宣品
四处发送,这就是我们和他们之间资源的差距,只能尽力用热血和傻劲去
拼命追赶的差距。至此,我们还有偷懒的空间吗?
如果这样还不足以打动你,
请在午夜梦回时试着回想,
那些曾经不友善的异样眼光,
那些过往背地里的流言蜚语,
你还愿意再多隐忍这些压力吗?
你忍心未来的孩子再重演这些痛吗?
我不会天真地以为婚姻平权就是终点,
就像性别平权的观念推动已久,
我们也选出第一位女性国家元首,
但是女性真的和男性平起平坐了吗?
这只是消除歧视的第一步,就一小步也好。
未来的路虽然还很漫长,
但是不踏出第一步就永远无法展开旅程,
难道你不想见到再也没有人需要出柜的那天吗?
我想,而且和你们一起。
作者: motokur (人生的长旅) 2018-08-20 16:24:00
推!
作者:
fifi4wa (阿飞)
2018-08-20 17:21:00感谢认真精辟的回答,大家一起加油
作者:
aikenan (小鸡)
2018-08-20 20:24:00不管会不会过门槛,都要让立委们知道我们有人有票!!
作者:
tingx2 (篮球魂)
2018-08-21 00:02:00推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8-08-21 00:46:00推
作者: sola5721 (猫眷) 2018-08-21 18:29:00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