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RU4Ljy8 ]
作者: moneykid2011 (钱滚钱) 看板: gay
标题: [心情] 公投5场辩论会
时间: Sun Aug 19 00:12:27 2018
《公民投票法》 第17条(摘录)
主管机关应以公费,
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供时段,
供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
受指定之电视台不得拒绝。
其实施办法,
由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发表会或辩论会,
应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至少举办五场。
发表会或辩论会应网络直播,
其录影、录音,
并应公开于主管机关之网站。
(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s://goo.gl/NzcYD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