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难题 收养子女屡遭法院驳回
来源:联合新闻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87134
2017-05-26 15:07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字七四八号解释,认定民法亲属编婚姻限制同性得为经营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亲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结合关系,有违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权,
宣告违宪,并要求有关机关在两年内修正或制定相关法律,若立法届时未完成,同志依民
法规定至户政机关办结婚登记。
王淑仪与同志伴侣周书绮交往超过16年,6年前周到加拿大人工受精,产下一对龙凤胎,
王向法院声请认可收养,但因国内民法仍不承认同志婚姻,最高法院去年裁定驳回确定。
两人认为法院没尽维护实质平等的责任。
去年立委尤美女版本的婚姻平权草案,除了将《民法》第972条的婚约当事人由“男女”
改为“双方”,并将订婚及结婚年龄修至男女一致的17岁及18岁之外,还在第1079-1条收
养相关条文中,增列法院不得因收养者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等理由而有歧视对待。
目前民法对婚姻的规定仍要求一夫一妻,收养小孩必须先有夫妻身分。周书绮与王淑仪碍
于法令无法在台取得合法夫妻身分,但两人交往十余年,周书绮到加国以人工受精方式产
下一双子女,孩子已经5岁,一“家”四口如一般家庭甜蜜生活。
王认为和周是“事实上夫妻”,想收养周的小孩,向法院提出声请;士林地院前年以“认
可收养恐造成子女置于议题导火线上”、“不符合被收养人最佳利益”驳回声请。
此外,女同志伴侣大龟及周周透过人工生殖,育有一对龙凤胎,但只有周周在户籍上被列
为孩子的母亲,便提告请求依民法“继亲收养”规定,让大龟收养儿女。士林地院则认为
,夫妻依法必须一男一女,台湾社会对于多元成家尚无共识,“若认可本件收养,将使孩
子成为舆论焦点,不符其利益”,前年予以驳回。
“玫瑰少年”叶永鋕事件,引起社会大众讨论性别教育,2004年《两性平等教育法》改为
《性别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从两性教育延转化成为性别多元。展开性别运动多年来
,社会中的偏见与歧视,也让同性争取合法结婚及收养子女,蒙上一层阴影。承办过女同
志打收养官司的律师林育丞表示,在台湾欠缺的不是保护,而是实质的平等。
没有亲权,除了收养受阻外,同性伴侣在行使医疗权方面也碰上阻碍。本次同婚释宪声请
人祁家威的委任律师许秀雯指出,虽同性伴侣可援引医疗法规,以“关系人”身
分为另一半签署手术同意书,但仍有医院拒绝。
当需要签署安宁缓和治疗(放弃治疗)时,除非患者有先预立同性伴侣担任“医疗委任代
理人”,否则第一顺位仍是“配偶”,况且同性伴侣也并非“家属”。许秀雯强调,现行
法律中有许多与“配偶”相关的权利,希望往后同志可以平等地去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