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伴侣盟释宪长话&短说QA大全集】Q1

楼主: dualiammin (歪歪)   2017-05-31 22:19:39
【伴侣盟释宪长话&短说QA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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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有要求一定要修改民法吗?是否还有另立专法的空间?
短说版:
大法官解释文虽然没有明白要求“一定”要修改民法,但已明白表示同志应享有平等的结
婚自由与权利,因此无论立院如何修法,都一定要“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我们因此判断,另立专法将极可能再度产生违宪之虞,并必定引发强烈反弹,徒使争议延
烧扩大,也等于辜负浪费了大法官的勇敢与苦心。奉劝此刻仍试图另立专法的人,你提得
出一个能“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的专法,就请直接提出来接受公众检验。但明明修
民法(让多元性别直接适用民法结婚)毫无问题,你却硬要大费心机舍近求远,这居心,
也请预备好接受各界舆论与民间团体的监督与批判吧!
长话版: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认定民法婚姻章未保障相同性别二人的亲密结合关系,违反宪法
第22条婚姻自由及第 7条平等权,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
成之范围”。大法官给了立法者两年的缓冲期去完成立(修)法,如果逾期没有完成相关
立(修)法,则相同性别二人“得依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
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
偶之义务。”
显见大法官基于权力分立原则,虽尊重立法权之行使,但也明示了:
第一、大法官认为同性二人直接适用现行民法婚姻规定,本质上并无困难,且此结果符合
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条平等权之规定。
第二、立法权之行使与裁量,并非毫无界线,在本件情形,解释理由书虽举例提及“至以
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等
语,但下文紧接着的就是“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因此,大法官仅理论上有限度地
承认立法形成之自由,但立(修)法的结果仍必须要能“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因此,假设另立专法如“同性伴侣法”,因“伴侣”名义上即非“婚姻”,且倘若实质权
利义务内容“次等于”民法婚姻,显然仍不能符合本解释意旨。
又假设另立专法称“同性婚姻法”,或在民法增设“同性婚姻章”,且实质权利义务内容
完全比照民法婚姻(用概括条文表明适用或准用民法相关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如此无异更证明并无另立专法、专章之必要,另立专法专章只是“为德
不卒”、刻意制造出形式与象征意义之“隔离”罢了,最好的做法仍是直接修改民法婚姻
章本文,以完整涵纳多元性别公民,并达成大法官解释文所要求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
由于大法官所做解释有拘束全国行政及立法机关之效力,我们呼吁政府不要巧立名目,或
是费心玩文字游戏提出不符合释宪意旨的专法、专章,若有党团或政治人物想迂回、擦边
球地提出专法、专章,我们也必将抵制这种“假开明”,实现真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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