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伶:身份关系是基本大法 必须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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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祚 2017年05月24日 19:38 风传媒
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针对同性婚姻未能获得法律上保障,认定相关规定违反违反宪
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人民平等权的保障,行政院必须在二年内提出修法版
本,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表示,她任职法务部期间,曾经参与《民法》亲属篇修法,后来
转任大学教职后,也教授“亲属法”,接下推动同婚跨部会修法对她并不会太困难,但她
坦言,“身份关系法律是基本大法,必须非常谨慎”
司法院大法官今日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作成释字第748号解释,总统府已请行政院
依照今天的释宪结果,综合各界意见,尽速提出具体的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表示,根据今天大法官释宪,仅针对同性婚姻无法获得民法所获得的配偶保障部分
,认定相关法令违宪,但大法官释宪文,并没有针对日后到底该采取民法修法或另立专法
方式,给予行政部门明示,因此未来行政部门在讨论过程,二种修法版本都将同时被讨论
。
法务部官员表示,由于法律上夫妻、配偶、父母、甚至祖父母的用语非常多,同婚合法化
可能涉及到其他部会主管法律,例如内政部户籍法甚至卫福部人工生殖法,因此,去年底
立法院审议民法亲属篇修正案,行政部门虽然没有提出对应的修法版本,但法务部当时曾
函询相关部会,请相关部会就同婚合法化后,可能涉及的法规架构调整提出相关检讨。未
来行政院在进行跨部会协商时,相关部会意见也将纳入参考。
法务部官员表示,大法官针对同婚释宪,仅针对婚姻保障部分认定违宪,其他涉及的法律
关系部分,并没有解释到,未来同性婚姻合法化后,部分男女异性恋婚姻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如果只是不涉及其他亲属的社会福利给付,未来同性配偶试用上争议应该不大,但涉
及医疗同意或其他亲属权益的部分(例如类似平鑫涛拔管争议),未来在设计上如何避免
争议,立法技术上就需要一些讨论。
陈美伶表示,她今天正式接下同婚修法的工作,“这是一件好事”,她过去民法亲属篇修
法,是在她在法务部任内时完成,后来她到学界后也教亲属法,因此这份工作对她而言,
并不是太困难。
陈美伶表示,从大法官释宪文初步看来,对于男女异性恋婚姻部分,并没有法律问题,未
来修法不管是修改民法,或是另立新法,只要针对同性婚姻欠缺的法律保障部分修法补强
即可,“就像刑法‘没收新制’上路后,其他法令也要配套修法一样,我不认为现行法令
需要很大幅度修正。”
不过陈美伶强调,目前由立委尤美女主导的同婚修法版本,当初只有修改《民法》亲属篇
1、2条文,法制作业上不够周延,有鉴于法律上,“适用”、“准用”都有其明确定义,
如果只修1、2条条文,届时同婚配偶在其他法律上,到底能否适用,恐怕将产生很大疑义
,“基本身份关系法律,是基本大法,在权益规范上必须非常严谨周延,大法官会议或许
知道这是一项重大的修法工程,所以给了行政部门二年的时间。”
陈美伶表示,未来同婚所涉及的修法范围到底有多大,目前她还需要再经过相关部会共同
讨论后,才能对外宣布,但可以确定的是,同婚合法化后,同性配偶所应享受基本权利义
务,例如所得税法的抚养亲属免税额、扣除额试用上,就会牵涉到修法。
但有一些议题,可能已经属于另一个层面,行政部门会依据其迫切需要,决定是否一并纳
入修法,举例来说,以台湾社会对代理孕母都无法接受的今天,《人工生殖法》是否有必
要因应同婚修法,就值得讨论,至于《医疗法》手术同意书部分,目前法律规定,已经不
排除同志配偶同意,现阶段也无需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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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到底是有多少MM,
那种视同性伴侣为次等的逻辑根深蒂固到这种程度。
异性配偶如何,同性配偶就比照,很难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