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解释 理由书解读

楼主: MisterMr (俄罗斯轮盘!啵)   2017-05-24 17:15:42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P9KxHvV ]
作者: MisterMr (Rookie Rookie!) 看板: gay
标题: Re: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解释 同婚
时间: Wed May 24 17:13:49 2017
认认真真看完大法官释字,觉得超级感动…来做个简单摘要好了
"本院斟酌全辩论意旨,就声请人声请解释婚姻章相关规定部分,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从这一段之后的每一段解释一下主旨
(蓝色是原文,白色是我的解释)
1.解释声请人祁家威从民国75年至今30年间争取同性婚姻权的历史
2.解释民国95年首次同性婚姻草案至今立法院仍无成功立法
"核立法院历经10余年,尚未能完成与同性婚姻相关法案之立法程序。"
3.解释本释宪案"涉及同性性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选择结婚对象之自由,并与异性性倾向者
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表明民意机关为体察民情等因素解决此立法问题的时间无法预
料,而"本件声请事关人民重要基本权之保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民主宪政的价
值,大法官就其争议点做解释
4.解释大法官过往释字是基于异性婚姻的脉络去解释,在此释字之前并无解释相同性别的
两人是否可以结婚。
"本院历来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关解释,就其原因事实观之,均系于异性
婚姻脉络下所为之解释。...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别二人得否结婚作成解释。"
5.解释目前法律规定导致相同性别两人无法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
6.解释结婚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权,受宪法保障,现行婚姻章规定违宪。
(我觉得这段超感人,把这段整段留下来给大家看Q_Q)
"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有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暨“与何人结婚”之自由(本院
释字第362号解释参照)。该项自主决定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为重要之
基本权(a fundamental right),应受宪法第22条之保障。按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
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既不影响不同性别二人适用婚姻
章第1节至第5节有关订婚、结婚、婚姻普通效力、财产制及离婚等规定,亦未改变既有异
性婚姻所建构之社会秩序;且相同性别二人之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
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之磐石。复鉴于婚姻自由,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
就成立上述亲密、排他之永久结合之需求、能力、意愿、渴望等生理与心理因素而言,其
不可或缺性,于同性性倾向者与异性性倾向者间并无二致,均应受宪法第22条婚姻自由之
保障。现行婚姻章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显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
婚姻自由之意旨有违。"
7.解释性倾向造成之差别待遇亦为宪法平等权之范围。
8.解释"性倾向属难以改变之个人特征",基于前述认为结婚是基本权、且同性性倾向者为
政治上弱势,此种分类造成的差别待遇应该更严格去审查,才能符合平等权的意涵。
"现行婚姻章仅规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结合关系,而未使相同性别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结
合关系,系以性倾向为分类标准,而使同性性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对不利之差别待遇
。...在我国,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未能见容于社会传统及习俗,致长期受禁锢于暗柜内,受有
各种事实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视;又同性性倾向者因人口结构因素,为社会上孤立隔绝
之少数,并因受刻板印象之影响,久为政治上之弱势,难期经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转其法律
上劣势地位。是以性倾向作为分类标准所为之差别待遇,应适用较为严格之审查标准,以
判断其合宪性,除其目的须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与目的之达成间并须具有实质
关联,始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9.解释婚姻制度的形成根据,并说明目前婚姻未规定生育能力是必要条件,所以因无法繁
衍后代而不让同性结婚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解释了目前结婚的其他条件仍是正当规范
,然而同性不得结婚不影响现有基本伦理秩序,故此限制与平等权不符。
"倘以婚姻系为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
务等为考量,其计虑固属正当。惟若容许相同性别二人得依婚姻章实质与形式要件规定,
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且要求其亦应遵守婚姻关系存续中及终止后之双方权利义务规定,
并不影响现行异性婚姻制度所建构之基本伦理秩序。"
10.考虑到本案既复杂又有争议,给予一定时间的立法审议,但为了避免规范不足的状况
无限期持续,限制两年以内修正或制定(无论是专法或修法),若两年后仍无法制定
"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两年后同性双方得依现行民法婚姻章规定产生法律上的配偶关系。
11.现行异性婚之权利义务不因此解释而改变,本案仅针对相同性别二人不得成立此亲密性
与排他之永久结合关系的部分有无违反平等权做解释。
12.目前宪法解释部分非属命令,声请人的结婚案无法受理
作者: mouseping (宠物鼠)   2017-05-24 17:29:00
谢谢翻译
作者: semisoul (SS)   2017-05-24 17:30:00
推啊!
作者: raune (raune)   2017-05-24 18:11:00
作者: pirisc (Iris)   2017-05-24 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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