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2017/04/23“择爱成家-同志收养座谈会”

楼主: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5-16 20:07:50
2017/04/23“择爱成家-同志收养座谈会”
由 nightblind 在 一, 2017-05-08 23:00 发表
https://hotline.org.tw/blog/1162
http://i.imgur.com/gAzv6vj.png
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以下简称同家会)与台湾同志咨询热线协会(以下简称热线)于4
月23日周日下午共同举办的同志收养座谈会,邀请了国内两大收出养服务机构-儿福联盟
及励馨基金会共同与会座谈。
首先由同家会Amy整理了近年报章媒体所报导过的同志家庭收养故事作为开场(详见延
伸阅读1),在同志运动现场多年,争取的多是同志社群的权益,接触收养议题之后才发现
,在这个议题首先要维护的其实是儿童的最佳利益,邀请大家一同来了解收养的概念。接
著由励馨基金会王淑芬处长介绍国内现行收养流程,最后由儿福联盟白丽芳处长分享目前
国内同志收养人接受服务的现况。
励馨基金会早期服务未婚怀孕少女因而踏入收出养服务
励馨基金会在2009年正式投入收出养服务,早期是因为青少女怀孕服务而发现有这样
的需求。2011年修法之后除了法律规定的近亲、继亲关系之下,其余无血缘关系者,已禁
止了私下的收出养形式,需要透过专业收出养服务机构媒合。
励馨基金会每年约办理2~3场的说明会,会内已有两位单身收养人法裁通过。现行同
志伴侣在法律上未能拥有合法配偶的身分认定,即无法共同收养小孩,同志在收养人的身
分上甚至不是一个身分别,只能视为单身收养。
收养是为孩子找到一个合适的家庭
励馨基金会在申请流程上会让出养人选择收养人的身分,并安排三方会面,因为在法
裁之前,出养人还是可以中断出养程序,目前只遇到两名出养人愿意接受同志家庭的收养
人。
在等待收养的过程中,收出养服务机构都有提供出养童的安置照顾,因此收出养服务
机构会向收养人酌收相关费用,整个流程从资料审查→准备课程上课评估→评估家访→资
格审查→媒亲配对→先行共同生活→法院裁定,目前情况约需要1年半至2年左右的时间。
儿福联盟接触同志收养人的契机
儿盟在台湾已经有25年的收出养服务经验,同家会因为服务同志家庭,因缘际会找到
儿盟合作同志收养议题。
不论何种类型的申请人,目标都是要成为父母,因此收出养机构举办了非常多元的主
题课程,但也会因应收养人的个别需求办理个别的教育、咨询。儿盟也开始邀请对同志议
题熟悉的审查委员加入审查、制作收出养服务工作指引等方式帮助评估工作。根据会内统
计资料,目前出养人对于同志收养人的接受度,已经从2014年的0%增加到2017年的13%。
同志收养的议题,回到法律层面牵涉到同性婚姻是否通过的影响,婚姻平权法案未通
过的情况下仅能以单身身分收养,未来通过之后,儿盟的立场则希望如果同志选择进入婚
姻,就要与伴侣共同收养。
到底有多少关卡? 你准备好就不是关卡,你没有准备,处处都是关卡
丽芳处长从事收出养工作25年,发现爱可能不能克服一切,但可以陪着孩子一起走。
一般收养人要面对的身世告知议题,同志收养人还要面对出柜议题,另外,华人文化对于
亲生、收养关系所存在的差距,恐怕仍然需要充分的心理准备来面对。
在面对收出养机构的审查及评估,建议收养人能够真诚的面对社工访视(豆按:亦即
不要隐瞒同志身份),如果在评估的过程中过度的隐瞒,会让社工觉得怪怪的,难免影响
了评估的真实性,就算审查通过了,往后遇到问题,比如怎么因应社会对收养和同志家庭
可能有的歧视等,也无法和机构社工讨论,恐怕损及出养童的权益。
结语
这场关于同志收养的座谈会,是同志机构首次邀请媒合机构一同与谈,现场有近百名同志
朋友前来了解收养制度与流程,并且热烈的发问交流,此场座谈会除了提供同志族群及收
出养服务机构对话的机会,也意外发现有其他收出养专业机构工作者到场参与,聆听及交
流国内同志收养的现况,显示出同志收养的议题在实务现场已经越来越常见,收出养服务
机构也开始敏感到此议题的重要性,期盼同志成家的途径可以真正越来越多元,我们对家
的想像及理解可以更有弹性,看到不同的家庭结构底下共同的爱与辛苦。
延伸阅读1:同志收养大事件 https://hotline.org.tw/blog/1159
延伸阅读2:同志收养懒人包 https://hotline.org.tw/blog/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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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豆笔记:
同家会 Amy
* 大龟周周:没姻亲关系的收养 + 缺乏出养的原因(原本的家庭没有功能的问题)。
* 现在存在有原住民部落社区,以社群的仪式认可收养关系,但仍没有法律关系。
* 同志收养的重点是以孩子为中心(以孩子利益为中心,仍然可以证明存在“同志收养”
的必要性);不是为收养家庭找孩子,而是为孩子找收养家庭。
* 鼓励同志出柜多让机构的社工认识,增加彼此的了解提升社工的友善程度。
* 重点不是外界歧视的有无,而是家庭有健全的功能,足够撑起、支持孩子在外面受到的
委屈。
* 希望有伴侣的同志可以一起参与收养前的课程,甚至会希望由伴侣担任孩子的“备位监
护人”。
励馨基金会 王淑芬处长
* 现在台湾有9家收出养机构。
* 未婚怀孕出养比率变少。
* 2011才开始规定要媒合(儿少法15-17)。
* “先抱回去养造成既定事实”是无助于审理的。
* 收出养要辈份相当。
* 夫妻收养子女应共同为之,但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因此造成现行法规下,同
志无法共同收养。
* 出养不是抛弃,是勇气。如何道别,如何协助孩子看待(虽然有遗憾但不会后悔)。还
有收养方对不孕的失落,都是需要被关心的。
* 身心障碍、罹癌、家族史、癌症标记等等,都容易被扣分,因为是为孩子找收养家庭。
相较于年纪轻轻就癌逝的妈妈,孩子有权利选更好的。
* 南区有两对单身收养的案例,不知道是否为同志,他们并没有出柜。
* 目前出养童比想收养的大人还少,还是会有孩子等不到父母而出养到国外。
* 孩子本来就有可能有罕病,要有心理准备,而非奢望收养100分的孩子。
* 出养方和收养方的1对1媒合,只有2位出养人有勾选愿意给同志收养。
* 机构社工本身是认同同志可以收养,但因为经验不足,还无法更具体的处理这件事。
* “寄养家庭”非常缺乏,审核条件没有收养严格,单身专业人士可能满有机会的。寄养
可以体会照顾孩子的困难,而且需要寄养的情形通常更困难(吸毒坐牢受虐障碍)。
* 未来是否发展“寄养转收养”?!但要避免变成从寄养开始挑小孩。
儿童福利联盟 白丽芳处长
* 不是只有同志家庭才会被孩子回来质问“为何把我送到这个家庭”。
* 已为同志收养更改表格流程,并邀请友善审查委员。
* 尝试建立“同志收养指标 / 工作指引”。
* 同志要不要对机构出柜?不出柜在访视过程会很奇怪,建议还是要出柜。
* 儿盟:13.4%愿意给同志收养(2016)。
* 被收养的孩子心里的失落与创伤,不是爱就可以弥补的。但虽然如此,还是可以陪着他
一起走。
* 收养需要承担一个风险:万一孩子想离开呢?
* 同志收养的关卡:和原生家庭的关系若原本是疏离的,要努力出柜处理,养孩子有父母
相助还是容易许多,但可能面对“我可以帮你养自己生的,不要帮你养外面抱来的”。
* 如何教孩子面对同志双亲的性倾向、面对外界眼光。
* (经历大风大浪仍然熬过来的)同志的生命历程其实本身就是很了不起了,对孩子的身
世告知、性向告知可能会更上手。
* 关于国内出养年纪分布,三岁以上出养较困难(有自己的想法)可能就会送出国外。
==== 同场加映:关于媒合的相关法条 ====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国104年11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国104年12月16日
第15条(媒合服务者之核定及规定)
  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以经主管机关许可之财团法人、公私立儿童及少年安置、教养
机构(以下统称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为限。
  收出养媒合服务者应评估并安排收养人与儿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渐进式接触。
  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从事收出养媒合服务,得向收养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项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之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许可之发给、撤销与废止许可、服
务范围、业务检查与其管理、停业、歇业、复业、第二项之服务、前项之收费项目、基准
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16条(收出养之委托及评估义务)
  父母或监护人因故无法对其儿童及少年尽扶养义务而拟予出养时,应委托收出养媒合
服务者代觅适当之收养人。但下列情形之出养,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相当。
  二、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
  前项收出养媒合服务者于接受委托后,应先为出养必要性之访视调查,并作成评估报
告;评估有出养必要者,应即进行收养人之评估,并提供适当之辅导及协助等收出养服务
相关措施;经评估不宜出养者,应即提供或转介相关福利服务。
  第一项出养,以国内收养人优先收养为原则。
第17条(收出养之评估报告及法院认可要件)
  声请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除有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情形者外,应检附前条第
二项之收出养评估报告。未检附者,法院应定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应不予受理

  法院认可儿童及少年之收养前,得采行下列措施,供决定认可之参考:
  一、命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其他适当之团体或专业人
员进行访视,提出访视报告及建议。
  二、命收养人与儿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间;共同生活期间,对于儿童及少年
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收养人为之。
  三、命收养人接受亲职准备教育课程、精神鉴定、药、酒瘾检测或其他维护儿童及少
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项;其费用,由收养人自行负担。
  四、命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调查被遗弃儿童及少年身分资料。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进行访视者,应评估出养之必要性,并给予必要之协助;其无出养
之必要者,应建议法院不为收养之认可。
  收养人或收养事件之利害关系人亦得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据,供法院斟酌。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7-05-16 20:54:00
好孩子(盖章
作者: pan0800 (pan)   2017-05-16 22:22:00
原po工作忙,还是粉认真啊!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7-05-17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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