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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tousa (....) 看板: gay
标题: [平权] 鉴定补充意见书刘宏恩打脸邱太三说法
时间: Fri Apr 7 10:28:56 2017
http://udn.com/news/story/2/2388059
法务部称冲击宗教 刘宏恩:无法得出同婚不受保障结论
2017-04-06 22:42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法务部长邱太三针对同婚提出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争议,释宪案鉴定人刘宏恩
指出,在台湾社会脉络与宗教多元传统下,未来没有理由只因为同性婚姻合法
化就忽然变成问题。
台北市政府、同志祁家威声请同婚释宪,上月24日宪法法庭言词辩论终结,至
5日,祁和关系机关法务部都提出书面补充意见,鉴定人刘宏恩副教授也提出意
见补充说明书。法务部认为同性婚姻不仅是宪法、法律问题,也涉及文化习俗
、宗教及现实社会秩序影响、冲击。刘宏恩则指出,在台湾社会脉络与宗教多
元包容传统下,其实不会对宗教或契约自由造成新的冲击,即便认为有所谓的
基本权冲突,也无法得出同婚不应受保障的结论。
3月27日,法务部部长邱太三回应外界对他在宪法法庭所言的质疑,表示“鉴定
人刘教授没有在宪法法庭回答我的二度提问”。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刘宏恩也随
即在脸书贴文说,身为鉴定人,只能在既定程序中基于审判长指示而回答,当
时审判长未指示他回答邱的问题,后续程序中也没有他可以再度发言的机会,
并非邱所言“很不幸,刘教授还是没有再补充”。
法务部的书面补充意见说,不论从立法之文义、历史、体系等解释方法,难以
导出民法婚姻规定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的结论,并举称在大法官释字第452号解
释以前,民法第1002条原规定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更可见民法规定的婚姻是
一男一女。
法务部再举例,指民法第995条“当事人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
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可看出民法“结婚”,其解释适用应为一男一女。
对于大法官对婚姻平权释宪,法务部也有疑,认为司法违宪审查的功能应该是要
“补强”或“促进”民主政治,而不是在对抗民主政治,大法官如将“婚姻自由
”扩张解释及于“选择与同性别者缔结婚姻之自由”,形同课予立法者承认同性
婚姻的义务。法务部也认为应考量是否会造成“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冲击,
如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为缓和对宗教自由之冲击,设有配套规定,像加拿大民
事婚姻法明定,教会及其人员可以拒绝为同志证婚,任何人或团体不因为同志婚
姻的立法以及宗教自由的行使而被剥夺利益,不因此增加义务或受到制裁。
刘宏恩则指出,台湾社会不但没有单一强势宗教或政教合一的的历史背景,在全
球宗教多样性指数(Religion Diversity Index)上,台湾名列全世界第二,台
湾社会绝大多数宗教对于其他宗教神祇的存在采取多神论与包容的立场,宗教间
的冲突或宗教自由的争议相当罕见。他认为邱太三提出的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争
议,在我国的社会脉络与宗教多元传统下,不曾构成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未来
也没有理由只因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忽然变成问题。
刘举例,士林灵粮堂“大堂及副堂场地租(借)用须知”规定租用教会举行的婚礼
,结婚双方当事人,皆须为已受洗重生的基督徒;台北真理堂“场地安全规定”
明文“本教会大楼内,不可有违背圣经真理的言语及行为,亦不可散布、张贴、
传讲违背圣经真理的文字、图像与声音”。刘认为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来,台湾社
会的各大宗教场所及神职人员,向来都常态性的、自由的拒绝对违反信仰教义的
民众或活动提供服务及场地,怎会发生宗教自由行使上的问题。
刘宏恩认为,如果宪法特别以男女、性别作为适用平等原则时的可疑分类的目的
,是基于历史上女性在法律上及社会生活上结构性的弱势地位,那么基于同样的
目的考量,由于少数性倾向、例如同性性倾向的群体,在过往历史上也有与女性
类似、甚且可能更糟的“弱势之结构性地位”,宪法第7条、增修条文第10条第6
项所称的“性别”实应包含“性倾向”在内。他也指出,倘大法官基于尊重立法
者形成自由的理由而不予以厘清,将可能造成“司法者表示要尊重立法者自由形
成空间,但立法者又称自己必须遵照过去大法官一夫一妻的解释意旨”的矛盾,
因此本案需要大法官解释而不是留待立法者决定。
祁家威的补充理由状引诗人里尔克(Rainer Maria Rilke)的话语“要一个人类去
爱另一个人类,那或许是我们所有任务中最艰钜的一项”,他认为人与人的亲密
与家庭关系往往必须经过许多考验,因此需要法律和社会给予肯认和支持。
祁说,他等这一天等了41年,希望释宪的结果能引领台湾和这块土地上的所有人
迎向更温暖、平等的未来。
( 刘宏恩鉴定意见补充说明书全文︰http://markliu.org/106040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