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Omefqhf ]
作者: Menel (Arda) 看板: gay
标题: [平权] 邱太三敲响婚姻平权与原民权益的警钟
时间: Fri Mar 10 19:13:53 2017
杨雅雯、洪淳琦/https://goo.gl/XORw3F
扭曲法律文义,邱太三敲响婚姻平权与原民权益的警钟 | 特约作者 | 鸣人堂
回顾婚姻平权修法争议,法务部长邱太三接受采访时屡次说,修了《民法》后还有三百多条法律要修。
但到底是哪三百多条?邱部长也讲不明,就任凭网络谣言不断发酵,认为修民法派有阴谋,最后一定不只修三、五条民法这么简单。
等法务部拿出号称可能要修的法条清单,发现根本只是透过一般法规数据库,分别以父母、父或母、祖父母(含曾祖父母)、夫妻、夫或妻作为检索条件,搜寻现行有效的中央法令,根本谈不上评估或筛选出修改有困难的法令。几分钟内可完成的法条搜寻,却被部长夸张得难如登天。
事实上,这三百多条极大多数是根本不必修的。以目前出委员会的三党整合版为例,透过《民法》修正案第971-1条:
异性或同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夫妻、配偶之规定。异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父母子女、亲属之规定……。
《民法》及其他法规关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不用修法就可以平等适用在同性配偶身上。但邱部长和柯建铭总召却在这几百条不存在的修法需求上,一唱一和地双簧,他们对同志之不友善可见一斑。
最近有关原住民传统领域划设的争议,又让我们再度见识到邱部长信口开河以配合政策的事例。
3月7日民进党的Kolas Yotaka立委和邱部长一搭一唱,在施政报告质询中提到原住民族传统领域划设,是否包含私有地的问题。Kolas委员主动询问《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称《原基法》)第21条规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从事开发或研究等应咨商部落……这句话,到底是指,“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和部落周边之公有土地”的开发;还是指“原住民族土地之公有土地、部落之公有土地、和部落周边之公有土地”的开发。
这段文字乍看可能有文义不明的问题,但只要稍微探究立法的历史、立法者的意思、前后条文的意旨,和行政机关过去的实践,我们就知道它不可能读成“原住民族土地之公有土地”,因而让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权只限公有地。
不过邱部长倒是不管什么法律解释方法,他说:
这里面显然公有土地的前面,是只有一个性质,是说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跟它周边一定的范围的公有土地,所以公有土地前面的主词是只有一个。
这段话老实说有点不知所云,不知道邱部长凭什么根据,把法条重念一次就结论说“显然”《原基法》规定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权,只限于公有土地。这是大大错误的法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