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蔡委员版本出来以后,
共推尤版的四大团体发表声明,
今天伴侣盟也针对四个版本在立法技术以及平权意义上的差异发表看法,
转贴来供大家参考比较。
【婚姻平权的扭曲与退让,无法两面讨好,只会进退失据】
-针对立院即将并案审查的四个版本民法修正案的呼吁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声明 2016/12/20
https://tapcpr.org/hot-news/press-release/2016/12/20/1220
昨日(12/19)民进党蔡易余立委为了折衷反方意见,公开推出一个民法同性婚姻专章版
本,如无意外,此版本将在下周一(12/26)与其他三个版本并案审查。我们认为这是立
法院难得一见的曙光,终于挺过同性婚姻是否应当合法,以及某程度摆脱了民法与“同性
伴侣法”争议,在性别平权里程碑上,是一个重要的关键时刻。我们呼吁反同立委勿再滥
用程序杯葛,让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我们也期许司法法制委员会仔细讨论四个版本的差
异,而非依赖协商处理争议条文。
以下针对四个版本提出我们的看法,并提出立法过程应当实质辩论的重点。
一、拒绝蔡易余委员的专章版本
伴侣盟是台湾最早有意识地用“婚姻平权”取代过往常用的“同性婚姻”一词的运动组织
。对我们来说,“婚姻平权”指的是放宽现行民法婚姻的性别要件,让婚姻可以平等开放
给不分性别的两个人。这是因为婚姻平权运动不只是回应同性伴侣对于具体权利的“需要
”,更要争取多元性别拥有平等结婚的“资格”,终极目标是要求国家将多元性别者视为
正常的公民,而非次等的他者。
我们也认为考量性倾向、性别认同等因素,在概念上不该仅截然二分为异性与同性的结合
。婚姻平权一词,一方面可以含括跨性别,且他方面如日后我国开放男性、女性之外的其
他(第三)性别选项(如澳洲、尼泊尔),亦不会有认定划分上的争议。
既然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规范于民法之中,若要实现婚姻平权,最合理直接的做法的就
是修正民法。所谓的“专法”就是把同性伴侣区隔出来,不能直接适用既有的民法结婚规
定,但另外立一套特别法或利用民法中区隔开来的规定给同性伴侣使用。依据这个标准来
看,蔡版在民法增订第八章规范“同性婚姻”就是一种隔离式专法,依照蔡版,民法的正
统“婚姻”指涉的仍是“异性恋婚姻”,而“同性婚姻”则被另外标举出来,成为一种特
殊化的存在。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正是为了巩固异性恋公民的正统性,无法达成婚姻平权运
动要求平等的终极目标。
二、称谓修正有助于去除“异性恋默认”
许毓仁、时代力量党团有修改民法中涉及主体之法律用语(但并非日常生活称谓),尤美
女版则是采用一概括条款(民法971-1条)使同性配偶适用夫妻、父母子女等相关权利义务
,将民法中父母、夫妻等用语全数保留。
是否修改称谓对于同性伴侣的法律适用结果并无差别,但“性别中立化”之用语修改具有
象征意义,有利于教育社会性别并非二元对立,也有助于去除法律“异性恋中心”的默认
,让民法成为“全体国民”都合用的根本大法,而不是继续巩固著通篇异性恋中心的法律
用语,让多元性别者只能另外“平等适用”。
有评论认为,若采许版、时力版一一修正民法“夫妻”、“父母”之称谓用语有可能挂一
漏万,若采尤版971-1的概括修法,则可避免挂一漏万。也有评论指出,蔡委员将平等适
用条款放置于同性婚姻专章下(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条),而非民法亲属编的通则(尤
版草案民法第971-1条),则蔡版的平等适用条款效力能否不限于民法,能否扩及到其他
法规中对于亲属身分关系的认定,恐有疑虑。
针对上述法律见解,我们认为应属多虑,目前民法以外现行有效的其他法规中,有用到“
配偶”用语的大约六百项法规(指法规数量,非法条总数),提及“夫妻”用语的约二十
八项法规,换言之,多数法规本就使用性别中立之“配偶”一词。有关称谓,无论采纳四
版本草案中任一版本之作法,只要民法婚姻平权(允许多元性别缔结婚姻)通过,就算不
修其他法规的称谓用语(即:不把其他法规中的“夫妻”改为“配偶”),也都可以合理
地运用“法规范目的”去解释应否适用于同性配偶,基本上不至于有“挂一漏万”之问题
(注:人工生殖法及优生保健法需特别确认其适用范畴,其他同性配偶应该都可以用)。
三、排除婚生推定将对女同志孕育子女的一方造成风险
广义的“婚生推定”(legal presumption of parentage)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
,推定配偶之他方为子女的双亲之一。若无婚生推定(或“视为婚生子女”之类的法律拟
制规定),女同志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他方必须透过收养,才能与子女建立亲
子关系,一旦非生母方反悔,将使生产方陷入风险,孩子也将面临仅有一方扶养的法律风
险。
许毓仁版有婚生推定相关规定(修改民法第1063条),蔡版似乎可以依据其第1137-2规定
,让女同志配偶之一方所生小孩“准用”民法第1063条婚生推定之规定。而尤美女版则明
文排除女同志适用婚生推定、时代力量版则未修改现行规定。
为了确保女同志伴侣怀孕期间及所生小孩的保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认为这一波修
法不能回避讨论婚生推定的相关条文。我们建议采取许版1063条的修正方式,让女同志配
偶直接适用婚生推定;或是在不更动第1063条婚生推定规定情形下(如时力版),增修第
1063-1条,比照我国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方式,同性配偶在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孩子,若为两
人合意计画生育,则视为婚生子女。若要撤销,须提出证明,证明合意是被诈欺、胁迫或
其他非出于本意之情形。
伴侣盟建议增修民法第1063-1条,参考条文如下:
“同性配偶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经配偶他方书面同意后,与他人捐赠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
,视为婚生子女。
前项情形,配偶他方能证明其同意系受诈欺或胁迫者,得于发见被诈欺或被胁迫终止后六
个月内提起否认之诉。但受诈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满三年,不得为之。
第一项情形所生子女虽未有书面同意,但经配偶他方抚育者,视为认领。”
四、 政治人物的承担与责任
婚姻平权是多元性别者能否被国家肯认为正当公民的重要关键,无论是妇女、原住民族争
取平等地位,倚靠的绝对不是社会共识,而是当权者是否有魄力挑战既定社会秩序,平反
受压迫者长期承受的不公平与污名。我们期许蔡政府拿出魄力,带领台湾走向真正的平权
,让每个生活在台湾的公民,得以拥有真正平等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