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智库报告:一夫一妻受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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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毅 2016年12月11日 17:48:00
同性婚姻合法化争议,成为政治攻防议题。据了解,国民党智库“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针对同性婚姻平权法案的分析报告日前出炉,并送到各蓝委办公室,供作参考。根据智库
报告结论,主张以同性伴侣或同居合法化的专法,作为修正《民法》的替代措施,并透过
立法院主动声请释宪、交付公投等方式,化解争议。
国民党智库“同性婚姻平权法案之分析”报告,内容洋洋洒洒多达17页,包括仔细比较民
进党立委尤美女、国民党立委许毓仁及时代力量党团所提出的三个《民法》修正草案版本
差异,胪列社会正反两方意见,并列出婚姻平权法案的几大法理病灶等。不过,报告也特
别注明:“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本会立场”,足见该议题的高度敏感性。
智库报告指出,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宪法》虽未设规定,但依照《宪法》第22条等
关于自由权利应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相关解释,像是释字第552号
解释确立“一夫一妻”婚姻,是受《宪法》保障之制度,更是维护婚姻伦理性、维持家庭
制度健全及保护子女利益,以建构婚姻家庭制度的《宪法》基础。
因此,智库报告批评,现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既未违悖宪法,即无修法必要性,且透
过修正《民法》的法律位阶规范更动,消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明显已经牴触宪法位
阶之规范。
其次,智库报告指出,《宪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应是选择进入“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是否自由,而非创设或变更《宪法》所保障婚姻制度内容之自由。而“一夫一妻”,既然
是受到宪法保障的婚姻制度,立法者的立法裁量自应受其拘束,透过法律修正解消“一夫
一妻”婚姻制度,已经逾越宪法赋予权限。
报告并提到,世界上虽已有20多个国家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作出同性
婚姻合法判决,但绝大多数国家仍是拒绝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地位。即使是已立法承认同性
婚姻的国家,也非毫无反对声浪,例如法国虽于2013年通过《同性婚姻法》,但仍有反对
者大规模抗议示威要求撤销,并施压政治人物纳入证件,“所谓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普世人
权价值,符合国际潮流趋势云云,显非实情。”
另立专法,才能在支持者与基督教间取得妥协。
智库报告主张,同性伴侣权益保障不足问题,无须依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所衍生的规
范,可透过另立相关法律解决。例如,同样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德国,于2001年制
定通过《生活伴侣关系法》,借此在同性婚姻支持者与基督教团体间取得妥协,并透过登
记制度,赋予生活伴侣关系若干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之权利。
报告指出,2002年7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生活伴侣关系法》立法程序
合宪,符合德国基本法,此种伴侣关系可以被赋予与婚姻关系平等的权利;2004年10月,
德国再修法赋予生活伴侣关系更多权利,增加收养继子女、赡养费和离婚等规定,“显见
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与保障同性伴侣权益画上等号,已属谬误。”
智库报告并批评,尤美女版本仅规定同性或异性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
规定,但“平等适用”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日后势必将对执法的行政或司法机关,产生适
用情形矛盾或裁判歧异的情形。而时力版和许毓仁版本仅将男女、夫妻、父母等法律称谓
,改为较中性字眼,但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修改相关称谓,根本与承认同性婚姻与
否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