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审议会后,和来自新竹,
有一个高一孩子的母亲询问了下。
关于她说的反对收养权,因没人过问到孩子的意愿。
确认不是针对同志家庭,而是所有的收养家庭。
另外她不认为收养孩子是种“权利”,
但如不用“收养权利”而改用“收养资格”作讨论*,
她对很多细节是觉得可以多加讨论的。
但可惜主持人和其他参与者没有和妈妈厘清此部份,
妈妈的意见被简化成
反对同性伴侣可和异性配偶一样,具相同收养资格。Orz
*:以个人立场,是不太赞同将收养议题的重点关注在
同志有无“权利”收养,因为以权利主张,感觉上
孩子像变成一个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物件,
任他人(大人们)决定自己的去留。
且“权益”应该不需要再被法院审核,
应该是理所当然可行使不需经过审查程序的,
但收养在现阶段是需经过被法院核可的,
而同志族群目前也没打算拒绝被核可的意思。
(只是希望可避免法院因歧视而驳回收养申请)
所以我是比较倾向,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争取
同志家庭子女的“被收养权”,
或
同性伴侣应与异性配偶一样,具有同等的
无血缘申请共同收养“资格”,同等的继亲/近亲收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