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有些身为异性恋的父母,以“担忧子女”为由,
反对同性婚姻,
反对让孩子在性平教育中了解多元性倾向/多元性别/跨性别,
反对承认同性双亲,
反对同志可以拥有合法继亲收养/近亲收养孩子的权益。
如今,其他族群的家长现身了--同志的父母们。
同志(LGBT+),也是别人家的孩子,也是有父母会心疼的,
这些父母的孩子的基本权益,亦需要被承认、被保障。
除此之外,
同志(LGBT+),也可能是别人家的父母,
她们也会心疼,在乎自己的孩子,他们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
也需要被法律保障、社会承认、国家认同、教育正面看待。
并不是只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具繁衍后代功能”的家庭,
才值得被肯定。
护家盟、下一代幸福联盟、台湾性别人权维护促进协会、信心希望联盟(信望盟),
所捍卫的家庭价值,并不仅仅伤害到“同志家庭”,也伤害到
“单亲家庭” “再婚家庭” “收出养家庭” “不孕夫妻” “非婚生子女”
,甚至否决了他们与同志家庭的存在价值。
这并不是一个民主、进步、重视每个公民族群/个体人权的国家该有的情形。
有人说,同志不适合拥有孩子,因为孩子
可能因为家庭型态和其他家庭不同而被歧视。
试问“单亲家庭子女”,“再婚家庭子女”,
“收出养家庭子女”,“人工生殖子女”,“非婚生子女”,
“跨国婚姻家庭子女”,“隔代教养子女”,“监护人非生父母之孩童”
就都不会有类似的际遇吗?
纵使他们可能因出生形式或家庭型态少见,
而遭遇同侪/社会的差别态度,
我国法律也未试图借由法律堵绝他们的存在,
仍尽可能给予他们应得的法律保障,不是吗?
因丧偶而单亲的家庭,未亡人与亡故配偶的血亲,
法律上仍保有姻亲关系,不因配偶生故而消灭姻亲关系。
因离异而单亲的家庭,孩子与双亲的亲子关系都不会消灭,
纵使后来因继亲收养而与其中一方亲子关系停止,
孩子成年后希望恢复与生母(或父)的亲子关系,亦可申请终止收养。
因单身收养/近亲收养而单亲的家庭,
法律承认允许单身收养,单身是否具有收养的资格,
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是否符合孩童最佳利益。
若与有过婚姻带着孩子的伴侣再婚,可以合法继亲收养另一伴的孩子,
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再婚者与非再婚者的法定婚姻地位相等一致,不因再婚而有所差异。
收出养家庭,须依法由合法他方仲介机构仲介,不得私下收出养(为避免人口贩卖),
且须有社工进行评估,最后再由法院核定收出养申请。
不孕夫妻,妻子子宫可顺利着床即可借精卵受精着床生子,
人工生殖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代理孕母尚不被承认,但2013年天主教背景的国民党立委曾提案联署望修法承认)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义务。
(且生父认领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
可同性伴侣共同于海外人工受精生下的孩子,法律上注定只有一个生母,
(海外人工受精多数和国内人工受精一样,不知捐精者身分,孩子的户籍资料上是父不详。)
另一个母亲无法成为其合法的母亲,孩子与另一个母亲,没有任何法定权利义务。
纵使今天不承认孩子另一个母亲,那些孩子也不会就有生父存在,
纵使今天不承认孩子有两个母亲,孩子也不会就不生活在同志家庭。
不承认孩子拥有同性双亲,并不会使台湾70~3000多个已生活在同志家庭的孩子,
就能拥有信望盟想捍卫的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家庭型态,
就不遭遇同侪排挤社会歧视,反而使孩子不仅只遭遇那些伤害,还进一步被
“社会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伤害。
别人家的孩子,也是孩子,需要被呵护心疼;
别人家的父母,也是父母,需要被正视承认;
别人家的家庭,也是家庭,需要被保障尊重。
真的喜爱孩子,真的在乎下一代的幸福,真的关心孩童权益,
就请承认不同家庭型态的存在,就请不要因为孩子的双亲性别相同,
而拒绝让孩子拥有双亲的保障。
http://join.gov.tw/idea/detail/1e9ce84a-de0a-4bb4-9839-67397dca64b6
公共政策网络参予平台-请承认同性双亲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