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上,同性注记是我们与伴侣间少数的官方认可之关系证明。
我们与伴侣不一定同居,我们与伴侣可能仅因为工作不得不分隔两地,
就连同居“家属”的身分都得不到。
政府说,我们有权为伴侣签医疗同意书,可现实上我们都知道:
除非伴侣法律上的亲属认同我们与伴侣的关系,
除非伴侣法律上的亲属不阻扰干涉反对我们做的决定,
不然医疗机构为求自保、避免日后医疗官司争议缠身,
总会优先采纳亲属的决定,
而只是“医疗法定义之关系人”不是亲属的我们,
几乎没有抗衡的能力。
当挚爱离世,我们是否可以凭关系人、家属、同性注记伴侣身分,
认领遗体,为挚爱办理后事?
非法学背景的我不清楚,我试着查有无相关法规,看到的多半是
各县市的地方自治法规,或是医疗机构的遗体认领程序,
我亦无法肯定是真无(全国通用的)明定法规,
还是相关法规藏在我没想到地方。
(若有人知道明定法规,还望不吝告知)
而看到的各县市自治法规或医疗机构遗体认领程序,
有些写“家属”,有些写“亲属”,似乎并无明确一致性。
或许当伴侣的遗体没有亲属愿意前往认领时,
我们会能够以关系人、家属、同性注记伴侣的身分,前往认领,
但是如伴侣仍有其他亲属的存在……可想而知,我们极有可能
因法律上与伴侣的关系,不如亲属那般密切,而被婉拒。
这仅是一个偶然想到,无法定亲属关系可能遭遇到的困境,
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有很多
目前生活平淡无奇,不需要上法院打官司争取权益的我们
没想到的困境,而当真的遇上那些没想到的困境时--
我们可能亦无多余余裕,可以慢慢打官司
期待法院将应有的权益还给我们……
法定亲属,法定配偶,
这么简单几个字,背后的法律保障,为何如此的遥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