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张琼文:支持通奸除罪与同性婚姻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8 21:15:09
→ ladies: 动民法,一堆条文都要跟着修,反过来特别法,不需要,虽然10/17 19:29
→ ladies: 会觉得特别法好像凸显特殊性,但那个纯粹是就法律层面最简10/17 19:31
→ ladies: 易的方式,而且优先适用,很多特别法是这样来的,要动民法10/17 19:34
→ ladies: 只会导致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实现更晚而已,因为要审的法规10/17 19:36
→ ladies: 太多了10/17 19:37
我不太熟立法程序,不清楚那些程序内可能发生多少情况,
也不清楚一个法案从被排案到三读通过,“通常”应该花多少时间。
(有上新闻号称被快速通过的争议法案,大都未写到说先前排案一读/二读的过程。)
仅知一套草案送进立法院,
被东修西修,最后通过时和原本的样子很不一样,似乎很常见的?
而由法务部另外提出的特别法草案,目前连个影都还没看到,
婚平法的草案则是已公布于网络上超过2年以上,我实在不知道
凭什么肯定等连个影都还没看到特别法
从“完成草案内容送进立法院”再“被立委顺利排案”
然后“一读通过”“交付有关委员会”,
再“二读(逐条讨论)通过”“三读(文字修正)通过”,
会比“曾经一读通过的伴侣盟版婚平法草案”来的快实现同志人权法律保障?
→ ladies: 这个其实一句话就解决,除非是要求跟异性恋婚姻不一样额外 10/17 22:40
→ ladies: 的东西才会有这个问题,不然特别法几句话就解决了 10/17 22:42
→ ladies: 大大所提问题,多看几部特别法,就会有答案,所以立法够10/17 22:43
→ ladies: 谨慎,几条法条就解决问题了,反之跟婚姻相关的民法条文更 10/17 22:44
→ ladies: 多,有些还会有情境考量而适用的问题,反而容易未考虑到10/17 22:45
认真讲,我不知道哪个特别法是只有几句话就解决,且不具争议性的。
我自承不是法学专业背景的,不代表我不知道怎么查国家公开资讯,
但会查法条,不代表就具有
足以判断“另立特别法与直接修民法”哪个比较具优势的专业能力,
就像会写程式的人,不代表就知道怎么分析使用者需求,
很多专业是需要实务经验相辅相成的。
且我真心不懂:为什提出不同论点的人,
可以不负责任的要别人帮自己找资料佐证自己的论点。
那就好比反同者随便丢一句:
很多研究都显示同志结婚会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那些研究都有公开张贴在学刊中,大大所提问题,多看几本学刊,就会有答案了。
→ ladies: 相关的情境而没有修到该法条,这样还是会有遗漏的问题, 10/17 22:48
→ ladies: 至于详细特别法怎么修才不会有大大说的状况可以翻一下特别10/17 22:49
→ ladies: 法,里面有答案,当然立法的时候有没有想到把这条写到法案 10/17 22:51
→ ladies: 的确是看立委有没有想到,不然也可以建议10/17 22:52
→ ladies: 我只能说连准法官都建议用特别法,这还不够吗?都不相信 10/17 23:01
→ ladies: 经由国家考试,法规读到翻掉的法官的说法,我解释再多 10/17 23:01
→ ladies: 也没有意义,都说自己没有法学背景,所以我更重视眼见为凭 10/17 23:02
→ ladies: 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的,我仗着自己多读几部特别法,也不是 10/17 23:03
http://i.imgur.com/r3v6OPr.png
我不知道你说的“准法官”是谁,姑且当作是在说“准大法官”,
上面是大法官的任命程序,我好像没看到“国家考试”几个字?
还是经由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必须曾通过司法官特考?
http://i.imgur.com/kIMNp7T.png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00289
同为准大法官黄瑞明(尤美女立委之夫)好像刚好就是“律师”?
而且怎么看都不是有通过司法官特考的?
(因为考虑到直接查资历资料可能误查到同名同姓的人,如无照片无法确认是否为当事人,
所以我选择已被公开由社会大众检视,且未被政府表示内容错误的新闻资料)
还是你的“准法官”是专指“张琼文”一人?
http://i.imgur.com/f7TIm5d.png
恩,她确实本来就是通过司法官特考。
不过她有权干涉立法或著退回修法草案吗?
→ ladies: 不可能,法规都是公开资讯,政府也有官方资料,有兴趣可以 10/17 23:05
→ ladies: 去查,都是可以查到的东西,我法学肯定没有经过国家考试的 10/17 23:05
→ ladies: 的法官娴熟,但要动民法牵扯条文比特别法所需要的条文还多 10/17 23:07
→ ladies: 这是肯定的,不信可以去问认识的法官就这样 10/17 23:08
http://i.imgur.com/IitcZL3.png
立法院张贴的立法程序内容,似乎没有包含:
“大法官”,“法官”,或是大法官所属机关“司法院”。
据我所知,大法官与一般官司诉讼的法官不同,
也无权干涉“立法”或“修法”,
实质上大法官的职权范围,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力,
顶多就是对“婚姻限定一男一女”做出“是否违宪”的判定。
准大法官建议“立法”或“修法”,只是
拒绝“在人民‘声请释宪’前,提前表态”罢了。
→ ladies: 你要这样讲,我也无话可说,因为只有你是对的,你愿意相信 10/17 23:10
→ ladies: 我就是对的,你不愿意相信,我就是错的,那我的解释意义 10/17 23:11
→ ladies: 就不存在,所以要你自己去读法规,你懂了你理解了,你自己 10/17 23:12
我好像从没说我没读法规,不会查法条?
实际上我爬过不少法规,也曾去信/电公家机关询问法规问题过。
可会查法规,不代表具有任何的相关专业背景,
我终究只是不具相关专业背景的门外汉,
顶多就是能够逐一查证你的推文内容是否属实,
进而判断你是否可能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
作者: ladies (妡)   2015-10-17 19:29:00
动民法,一堆条文都要跟着修,反过来特别法,不需要,虽然会觉得特别法好像凸显特殊性,但那个纯粹是就法律层面最简易的方式,而且优先适用,很多特别法是这样来的,要动民法只会导致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实现更晚而已,因为要审的法规太多了这个其实一句话就解决,除非是要求跟异性恋婚姻不一样额外的东西才会有这个问题,不然特别法几句话就解决了大大所提问题,多看几部特别法,就会有答案,所以立法够谨慎,几条法条就解决问题了,反之跟婚姻相关的民法条文更多,有些还会有情境考量而适用的问题,反而容易未考虑到相关的情境而没有修到该法条,这样还是会有遗漏的问题,至于详细特别法怎么修才不会有大大说的状况可以翻一下特别法,里面有答案,当然立法的时候有没有想到把这条写到法案的确是看立委有没有想到,不然也可以建议我只能说连准法官都建议用特别法,这还不够吗?都不相信经由国家考试,法规读到翻掉的法官的说法,我解释再多也没有意义,都说自己没有法学背景,所以我更重视眼见为凭自己看到的就是真的,我仗着自己多读几部特别法,也不是不可能,法规都是公开资讯,政府也有官方资料,有兴趣可以去查,都是可以查到的东西,我法学肯定没有经过国家考试的的法官娴熟,但要动民法牵扯条文比特别法所需要的条文还多这是肯定的,不信可以去问认识的法官就这样你要这样讲,我也无话可说,因为只有你是对的,你愿意相信我就是对的,你不愿意相信,我就是错的,那我的解释意义就不存在,所以要你自己去读法规,你懂了你理解了,你自己
作者: Architect (仇恨、無恥、父權、暴力)   2016-10-18 22:02:00
推这篇。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0-18 22:03:00
推!我先前觉得同志伴侣法如果有效 先立无妨,但新政府的装死还有基督教会的持续动员干涉让我无法相信这部专法会是有效的 能真的救到我们。绝对只有被搞成空泛空洞的烂法而已完全可预期 若是先立烂专法有漏洞 想继续争取婚姻,基督教会绝对会大抗议说妳们不是已经有专法了吗?既然是同志专法理应全权由同志自决,但是审议公听会他们仍然不断派人来乱来干涉内容,我已对这宗教死心!!也对这所谓的同性伴侣法死心!一路走来真的伤得好重,我不想要我跟女友走一辈子的结局是跳楼自杀…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10-19 01:14:00
ru大辛苦了,看您经常在八卦板力战恐同。我相信终点不会太远,这是连护家盟心里都明白的事。要努力也要适时休息或抽离,这是我们所有人的事,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
作者: SayCheese (O-O)   2016-10-19 08:00:00
作者: kidfun (kid)   2016-10-19 15:28:00
请问一下,同志伴侣法若朝民法特别法的方向去订定,权益是否大于普通法的民法?!
作者: ceemok (屁蛋了现在<3 )   2016-10-20 19:26:00
推 九猫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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