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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在有很多孩子,生活上有两个妈妈,却因为碍于政府法令,
所以在法律上,只有一个母亲。
2013年,苗苗的妈妈像政府表示希望能够认领苗苗,
可是我们的国家拒绝了,我们的国家只接受生父认领。
2016年,龟龟向法院申请继亲收养伴侣大周的儿女,
我们的国家再次拒绝了,我们的国家只接受已婚者继亲收养配偶的孩子。
因为我们的国家不愿承认孩子的另一个母亲,
所以如果孩子的生母发生意外,另一个不被我们国家承认的母亲,
将完全没有任何资格拥有扶养权照顾孩子,这合理吗?
总是说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考量,却放任同志家庭的孩子生在双亲家庭,
却只能享有单亲家庭的法律保障?
这不是什么可以等社会有共识再说的议题,这是攸关孩子“法律权益”的议题,
请政府正视并且把那些孩子该有的“法律保障”还给他们。
附议网址:
http://join.gov.tw/idea/detail/1e9ce84a-de0a-4bb4-9839-67397dca64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