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N_EvYMF ]
作者: unique2 (raymond) 看板: gay
标题: [情报] 大法官被提名人对于同性婚姻的看法
时间: Tue Oct 11 21:51:27 2016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072
大法官被提名人对于民间监督大法官人选联盟所做的回应,简单的整理
*许宗力(并为院长)
同性婚姻也是系属中个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见。
关键在于同性恋究竟是必须治疗、隔绝的病态,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倾向,
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态,只是在人类历史长河,因居于少数地位,而被误解为不正常?
如果事实调查结果属前者,我会倾向现行法只许一男一女婚姻的规定合宪,
反之,我倾向认为现行法违宪,违反平等。
注:简单来说,就是要看调查来决定,如果是天生的就支持,不过看到前面的论述
还是有些不舒服,虽然他在法界的评价很高
*蔡炯炖(并为副院长)
目前国内对于性倾向有异于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显然较过去为高,
有关性倾向权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较以往有不同思维。
注:比较中立的看法,不过通常这种大概是反对吧XD
*许志雄
过去,婚姻以传宗接代或养育子女为中心,仅承认异性婚,或可认定具有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时至今日,这种婚姻观念已经遭到强烈质疑,
妥适性有待商榷。婚姻制度理应与时俱进,不具有一成不变的性质。
如果认为,婚姻制度的目的,系为两人间的永续共同生活赋予法的承认,
不再以养育子女为中心,则有何理由将婚姻限定于异性之间?
过去同性恋被视为异端、罪恶,甚至构成犯罪。时至今日,宪法学已普遍认为
同性恋行为系人格权或自主决定权的行使,属于个人自由范畴,不应受到歧视或处罚。
同理,同性婚宁非亦应受到承认?退一步言,如果仍执持传统婚姻观念,否定同性婚,
则至少应借镜于德国的“同性伴侣法”。
*黄瑞明
同性婚姻亦仅限于当事人双方之情感自主,对于第三人或社会无任何妨害,
国家应尊重及个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权,给予制度性保障。
亦即同性双方缔结之婚姻与异性婚者并无任何差别,不得以性倾向为由而妨害其享受
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关社会福利之保障。
*詹森林
婚姻自由,虽未见诸宪法明文,但应包含于宪法第22 条之概括条款中
(释字第552 号解释参照),故本人赞成同性婚姻。
本人并尊重任何人对其个人之性倾向认同,
并绝对维护其依宪法第23 条规定所有之权利保障。
注:明白表示支持的,至少有三个,其他应该就算没有支持,也应该没有绝对反对的
应该是好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