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最高法院裁定她不能收养她小孩…伤透一家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6-10-03 12:09:04
看上周末的审议会相关的资讯,
看起来现在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平法/同性伴侣法等议题,
不再只是着墨在
“同性伴侣彼此间的关系与相互代理/继承权益”问题而已,
而是开始延伸到“同志家庭子女的亲权问题”上,
个人觉得:那是好事,
那代表这议题把更多人,更多家庭的需求考虑进来了。
遥想2013年--
当时板上有位拉子,
借由人工生殖技术,以自己的子宫,生下具有另一伴基因的女儿,
她和她当时的伴侣,也曾经向政府表示:
希望“两个妈妈”,都能被法律承认是孩子的母亲,
都能够在法律上是孩子的家长/法定监护人。
想当然,当时被拒绝了。
还记得那年那位拉子曾经说过:
“有了孩子之后变得好怕生病好怕死掉...
因为我担心自己哪天离开了... 孩子就会成为法律上的孤儿...”
或许没真那么夸张,
孩子还会有祖父母还有舅舅、阿姨,
可另个母亲,另个真正有分担照顾孩子责任的母亲,
却会被“彻底地排除在外”,而这显然不是
“考虑孩子最佳利益”后该有的结果。
2013年,还很难看到那些拉妈Gay爸现身。
如今我们看到许多台湾拉妈现身,
她们挺著大肚子登上新闻版面,
抱着还算年幼的孩子与记者谈话,
亦有国外的Gay爸现身,于广播节目坦言
因如回到台湾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将不被承认,
故不考虑回到家乡生活。
他们的现身,再再显示:同志家庭的孩子
不是未来可能有的“假设性议题”,
而是已经存在,需要被正视的重要议题之一。
-
同志一样可能有小孩,可能是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孩子,
也可能是藉“国外人工生殖”或“单身收养/进亲收养”的孩子,
而这些孩子的权益,该如何被保障?
别再说孩子“如果”被同志收养很可怜,很不幸,
他们“已经”生在同志家庭之中,
我们或许无法强迫世界不歧视他们,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为他们争取的“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
我不在台中场的现场,
不清楚“支持继亲收养反对共同收养”的前后文是什,
所以只能猜测盟盟的意思是--
“支持同志继亲收养收养伴侣的子女,
但仍反对同志共同收养无血缘的孩子”
但是--台湾是允许单身收养的,
在允许单身收养无血缘孩子的情况下,
仅支持同性伴侣收养另一伴的子女,
反对同性伴侣共同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孩子,
那是非常吊诡的。
因继亲收养的意思:指收养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引自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儿童及少年收养资讯中心)
而前述亦已提及:同志有子女的方式包含“单身收养/近亲收养”的孩子,试想:
伴侣“继亲收养”我单身时“收养”的子女
(继亲收养是伴侣收养我的孩子,且我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消灭)
和直接“‘共同’无血缘关系收养”,
结果上是有什差异?
根本没差别吧? 那禁止个毛?=皿=
且一开始就共同收养的话,出养机构可以直接要求
两个家长一起上相关讲座,一起接受相关与谈,
也可要求两个家长都提供财力证明+警察纪录等等资料,
(以上叙述参考各家出养机构对出养人的要求)
反而对孩子比较好吧?也比较不耗用社会资源,
不然绕来绕去要跑两次收养程序,法院还要开两次收养认可,
就算法院第二次不认可,也不会真的保护到小孩的权益,
根本吃饱太闲浪费社会资源。=皿=
还是盟盟是想要效仿德国“过去”的规定,
禁止被单身收养的孩子被家长的同性伴侣继亲收养?
可是德国那项规定早在2013年被他们的法院推翻了耶。*
德国现行法规是怎么叙述的我不清楚,(有德文好的要去查查吗?)
即使仍有“禁止同性伴侣共同向出养机构提出收养申请”之法规,
那也是德国立法后有被推翻部分规定后留下的矛盾,
我国参考他国法规,不本就该避免这种自相矛盾的法规?
且台湾的宪法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难道要立法以后,再让孩子的家长上法院说该法规“歧视家长性别”?
立那种违反宪法精神,减损小孩权益的法规,
根本吃饱太闲浪费社会资源。=皿=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6-10-03 12:23:00
推板规猫的认真。
作者: yuhsun (蔡步步)   2016-10-03 13:17:00
我个人认为继亲收养还有个问题在于,男同志不见得有前段婚姻,或是对前段婚姻的孩子拥有亲权,我还是比较支持共同收养的制度至于盟盟所提出的支持继亲收养的部分,的确可以解决目前已存在的、少数同志家庭,但非全部,诚如w大所言,这些孩子是已经存在于同志家庭中,他们的权益是需要被保障的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6-10-03 13:34:00
另外我也查了继亲收养的法规,继亲收养亦叫他方收养,依法规来看,只要是收养另一伴的孩子,即使是另一伴过去单身时收养的孩子,也叫“继亲收养”。所以禁止共同收养,只是一个荒诞且没有意义又浪费社会资源的事。
作者: yuhsun (蔡步步)   2016-10-03 13:37:00
Oops, 亲权和监护权的部分感谢指正至于男同志拥有亲生子女的部分,我前段所谈是没有考量到代孕的部分(在台湾是不合法,并非否定此种家庭组成),感谢提出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6-10-03 15:29:00
别担心 要多讨论才会知道彼此差异
作者: ilike524 (524腦粉)   2016-10-03 16:11:00
护家盟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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