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周末的审议会相关的资讯,
看起来现在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平法/同性伴侣法等议题,
不再只是着墨在
“同性伴侣彼此间的关系与相互代理/继承权益”问题而已,
而是开始延伸到“同志家庭子女的亲权问题”上,
个人觉得:那是好事,
那代表这议题把更多人,更多家庭的需求考虑进来了。
遥想2013年--
当时板上有位拉子,
借由人工生殖技术,以自己的子宫,生下具有另一伴基因的女儿,
她和她当时的伴侣,也曾经向政府表示:
希望“两个妈妈”,都能被法律承认是孩子的母亲,
都能够在法律上是孩子的家长/法定监护人。
想当然,当时被拒绝了。
还记得那年那位拉子曾经说过:
“有了孩子之后变得好怕生病好怕死掉...
因为我担心自己哪天离开了... 孩子就会成为法律上的孤儿...”
或许没真那么夸张,
孩子还会有祖父母还有舅舅、阿姨,
可另个母亲,另个真正有分担照顾孩子责任的母亲,
却会被“彻底地排除在外”,而这显然不是
“考虑孩子最佳利益”后该有的结果。
2013年,还很难看到那些拉妈Gay爸现身。
如今我们看到许多台湾拉妈现身,
她们挺著大肚子登上新闻版面,
抱着还算年幼的孩子与记者谈话,
亦有国外的Gay爸现身,于广播节目坦言
因如回到台湾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将不被承认,
故不考虑回到家乡生活。
他们的现身,再再显示:同志家庭的孩子
不是未来可能有的“假设性议题”,
而是已经存在,需要被正视的重要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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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一样可能有小孩,可能是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孩子,
也可能是藉“国外人工生殖”或“单身收养/进亲收养”的孩子,
而这些孩子的权益,该如何被保障?
别再说孩子“如果”被同志收养很可怜,很不幸,
他们“已经”生在同志家庭之中,
我们或许无法强迫世界不歧视他们,
但是--至少我们可以为他们争取的“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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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在台中场的现场,
不清楚“支持继亲收养反对共同收养”的前后文是什,
所以只能猜测盟盟的意思是--
“支持同志继亲收养收养伴侣的子女,
但仍反对同志共同收养无血缘的孩子”
但是--台湾是允许单身收养的,
在允许单身收养无血缘孩子的情况下,
仅支持同性伴侣收养另一伴的子女,
反对同性伴侣共同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孩子,
那是非常吊诡的。
因继亲收养的意思:指收养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引自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儿童及少年收养资讯中心)
而前述亦已提及:同志有子女的方式包含“单身收养/近亲收养”的孩子,试想:
伴侣“继亲收养”我单身时“收养”的子女
(继亲收养是伴侣收养我的孩子,且我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消灭)
和直接“‘共同’无血缘关系收养”,
结果上是有什差异?
根本没差别吧? 那禁止个毛?=皿=
且一开始就共同收养的话,出养机构可以直接要求
两个家长一起上相关讲座,一起接受相关与谈,
也可要求两个家长都提供财力证明+警察纪录等等资料,
(以上叙述参考各家出养机构对出养人的要求)
反而对孩子比较好吧?也比较不耗用社会资源,
不然绕来绕去要跑两次收养程序,法院还要开两次收养认可,
就算法院第二次不认可,也不会真的保护到小孩的权益,
根本吃饱太闲浪费社会资源。=皿=
还是盟盟是想要效仿德国“过去”的规定,
禁止被单身收养的孩子被家长的同性伴侣继亲收养?
可是德国那项规定早在2013年被他们的法院推翻了耶。*
德国现行法规是怎么叙述的我不清楚,(有德文好的要去查查吗?)
即使仍有“禁止同性伴侣共同向出养机构提出收养申请”之法规,
那也是德国立法后有被推翻部分规定后留下的矛盾,
我国参考他国法规,不本就该避免这种自相矛盾的法规?
且台湾的宪法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难道要立法以后,再让孩子的家长上法院说该法规“歧视家长性别”?
立那种违反宪法精神,减损小孩权益的法规,
根本吃饱太闲浪费社会资源。=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