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注记/阳光注记,为双方关系注记,
适用医疗法之“关系人”相关法规,
但非法定“亲属”、“配偶”、“家属”关系,
故无其他法律效力可言。
同性伴侣注记与异性婚姻关系相斥,
注记一方具有婚姻关系时,
同性伴侣注记关系即失效。
我真的觉得
非法定亲属配偶家属故无其他法律效力可言,让人觉得无言,
感觉只是应付一下让大家觉得,
哇我们的政府好民主喔,
台湾也是有开放同性注记的唷啾咪。
但只适用于医疗法哦,
要不干脆在健保卡上弄一个伴侣栏好了,
其中一方若之后有了“婚姻登记”
同性伴侣注记即失效,
连回去办理取消注记都不用,会不会太随便?
会有多少热恋期冲昏头的同志情侣去办注记?
反正办了就办了,分手也等于失效。
之前还看到朋友po文说去办注记,
办完以后给了他一张纸,连章都没盖...
不论谁只要有打印机都可以印出来的东西,
还不够啊,是我要求太高吗?
真的开心不起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