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台中市政府:同性伴侣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
根据中市卫医字第1040068028号函,台中市政府卫生局已于今日函文各医疗院所,只要是
在台中市医疗院所,同性伴侣即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
该公文第三点,由卫生福利部解释,第(三)项说明:“同性伴侣符合规定(指医疗法第
63条)及指导原则下,得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签具手术同意书。”
编:过去未有明确解释,导致众多同性伴侣不只“没有医疗决策权”,甚至“没有医疗探
视权”,酿诸多遗憾。而今虽只是顺理解释,但明确表示“同性伴侣可签具手术同意书”
,是一大宣示,更比身份注记来得更具有实质意义。
更多细节与高清版公文,详见:http://www.gdi.org.tw/?p=4564
作者:
yuhsun (蔡步步)
2015-07-21 17:10:00推
作者: mjplszz (信念改写稀有) 2015-07-21 17:12:00
推
作者: bearzero 2015-07-21 17:14:00
推
作者:
nononos (远走高飞)
2015-07-21 17:21:00推
作者: DgreenD (DgreenD) 2015-07-21 17:21:00
推!
作者: dkKrokodilM (Mengcy) 2015-07-21 17:26:00
推归推,但中市府要如何认定同性伴侣身分?
作者:
lili300 (膝盖中了一箭)
2015-07-21 17:34:00推 不过怎么证明同性伴侣?
作者: yclsumi (宝ㄝ) 2015-07-21 18:07:00
推推…但是怎么证明伴侣呢…
作者: strawbear 2015-07-21 18:11:00
推
作者: pkinone 2015-07-21 18:41:00
推
作者: eudaemonr 2015-07-21 18:48:00
推
作者:
ss56841 (ss56841)
2015-07-21 19:28:00推
作者:
minem 2015-07-21 21:22:00推
如果产生纠纷怎么判?如果原生家庭对于同性伴侣所同意的医疗行为有意见怎办?法定夫妻之间都有原生家庭介入了,更何况备受争议的同性伴侣之间?对方家属只要一句"法律上并不认同同性伴侣"就可以定案到时候谁敢签?医院敢接这烂摊子吗?
作者:
LoveJxJ (JJ)
2015-07-21 22:30:00不要被骗了= =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5-07-21 22:59:00这不是骗不骗的问题,主管机关卫福部做成这样的解释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例如家暴法并没有写明"同性伴侣"适用而是以"同居关系"将同性伴侣涵括在内,今天我们被另一半打了的确有受到家暴法保障。有主管机关的函释,这对医疗院所而言就是执行业务的依据
作者: hhw1028 (卡) 2015-07-21 23:53:00
感动推
只是该要怎么认定"病人之关系人"?卫福部不正面解释,而是就原则性再做说明,依旧让医疗院所自行认定,而为了不必要的纷争,各医疗院所仍会走向现行制度。所以这份公文,只是常见的公务人员踢皮球的做法罢了!!
作者:
LoveJxJ (JJ)
2015-07-22 01:49:00是的,政府以为随便丢颗糖人民就会开心吗?别傻了好吗?直接修法还比较快,这些问题就解决了。
作者:
cahoic ( )
2015-07-22 10:01:00另一个疑问是既然是依据医疗法、卫福部解释,那应该全国适用才对,怎么会只有台中市
作者:
mfstm (peace & love)
2015-07-22 10:18:00如何认定?如果有感情纠葛的呢?是为了给个糖吃而已吧
作者: echoshyu (echo) 2015-07-22 14:09:00
觉得这项良政应该搭配北、高的同性伴侣注记,才比较合理跟有执行的可能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5-07-22 21:12:00的确是全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