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台中市政府:同性伴侣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
根据中市卫医字第1040068028号函,台中市政府卫生局已于今日函文各医疗院所,只要是
在台中市医疗院所,同性伴侣即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
该公文第三点,由卫生福利部解释,第(三)项说明:“同性伴侣符合规定(指医疗法第
63条)及指导原则下,得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签具手术同意书。”
编:过去未有明确解释,导致众多同性伴侣不只“没有医疗决策权”,甚至“没有医疗探
视权”,酿诸多遗憾。而今虽只是顺理解释,但明确表示“同性伴侣可签具手术同意书”
,是一大宣示,更比身份注记来得更具有实质意义。
更多细节与高清版公文,详见:http://www.gdi.org.tw/?p=4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