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情报] 台北市同性伴侣户政注记&大法官提名通过

楼主: esasin (玫瑰色)   2015-06-13 00:15:42
※ [本文转录自 the_L_word 看板 #1LUln6XK ]
作者: esasin (抛物线) 看板: the_L_word
标题: [情报] 台北市同性伴侣户政注记&大法官提名通过
时间: Fri Jun 12 23:35:20 2015
虽然四个只会看立法委员脸色的大法官被提名人今天无意外地在立法院获得通过,
还是有小小的好消息值得注意。
今天台北市议会进行市政总质询,
王鸿薇议员质询市长柯文哲、民政局长蓝世聪、卫生局长黄世杰,
要求:
1.比照高雄市开放同性伴侣户政注记
市府同意。
2.医疗相关权益
台北市卫生局先前曾询问卫福部同性伴侣是否适用医疗法第63条“关系人”之身分,
有权签署伴侣之手术同意书等,
卫福部表示可行(最终确认仍要等卫福部函覆)。
如市民本人同意,注记资料可供医疗使用。
市府同意。
质询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pumQ_2ung
===
关于这次被提名大法官的四位:黄虹霞、吴陈镮、蔡明诚与林俊益
新闻: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506110340-1.aspx
除了对于同性婚姻都不表赞成之外,
吴陈镮甚至表示,中华民国人民在宪法上一律平等,但是
“宪法第7条规定的平等权,还是可以用23条加以必要限制。”
第23条 (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换句话说把同性恋者也当成“人”、给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
必须考虑是不是会妨碍他人自由、构成紧急危难、危害社会秩序或是有损公共利益。
前二者或许太过牵强,
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这种可以抽象解释的概念,
要如何订出标准?
只要将这两项先射箭后画靶,就可以名正言顺继续剥夺同性伴侣的权益。
关于同性伴侣收养子女,
黄虹霞表示:“并不是我自己认为我可以做好父母,我就可以做好父母”
请问法院是否要在每一对异性恋夫妻结婚前先审核他们做家长的资格?
以原有的11名大法官,再加上这4位,释宪之路挑战更艰难,可以想见。
这也代表立法的战场更加重要。
明年投票睁大眼睛吧,朋友们。
作者: a733298 (ㄊㄊ)   2015-06-13 00:17:00
推~
作者: math5211 (甄)   2015-06-13 00:44:00
唉唷~不错唷
作者: violetsky (云路是亨途)   2015-06-13 00:44:00
作者: HUSKIES06 (HUSKIES06)   2015-06-13 00:44:00
作者: hsuancat (猫斯拉)   2015-06-13 01:17:00
天啊是王鸿薇 XDDD 不过真的做对事了给推推~~
作者: Architect (仇恨、無恥、父權、暴力)   2015-06-13 01:26:00
吴陈镮不只说了 "加以必要限制", 他还说了这些:http://goo.gl/zYwB4f"我重视人伦观念、传统价值的维系,反对通奸除罪化、废除死刑,也不赞同性婚姻,很多事不能有知识份子的骄傲、台北看天下的观念,要兼顾大多数人的权益和想法."一整个闹剧来着.光看内容我还以为他是获选护家盟代表.
作者: duoduop1991 (strongJ)   2015-06-13 01:50:00
黄虹霞表示的点甯O会生孩子就可以做好父母的意思吗
作者: ceemok (屁蛋了现在<3 )   2015-06-13 03:11:00
有进步就好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5-06-13 11:36:00
持续关注!
作者: milktea78 (女鬼)   2015-06-13 15:22:00
看到高欣欣的判决 婚姻合法很重要阿...
作者: lesvan (Vanessa)   2015-06-14 18:54:00
何时换其他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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