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 婚姻平权远比你我所想的影响还大 ):
https://www.facebook.com/mingwangx/posts/10152559269817308
王钟铭:婚姻平权的片段实践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30/article/2682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LTer540 ]
作者: grampus216 (小鲸) 看板: gay
标题: Re: [情报] 矫正署指示所属机关办理同性伴侣接见
时间: Tue Jun 9 14:52:46 2015
※ 引述《MatheFuck (妈英告)》之铭言:
: 矫正署最近发函给所属机关
: (就各监狱看守所等)
: 关于同性伴侣办理接见的事情
: 以前是不行的
: 现在把决定权丢给各机关了
: 只要提出证明
: 是可以办理接见的
: 这应该也算是一种进步 (?)
: 函文:
: 按同性伴侣者,在现行法上尚不能与法定配偶同视。惟典狱长于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认为
: 必要且无妨害监狱纪律时,得许受刑人与其他之人接见及发受书信,监狱行刑法第62条、
: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59条分别定有明文。基于对同性伴侣权益保障,在接见通讯方面,如
: 当事人提出相关资料释明其为同性伴侣者,监所长官仍得依上开规定斟酌同意其接见通讯
: 。
原po指的应该是这个吧:
(注:此为法务部给我的公文,不是原po文中那篇)
这是今年一月王钟铭入狱时,我寄给法务部的:
(原文是钟铭写的,我只是稍作修饰)
主旨:请贵部研拟如何确保矫正机关收容人同性伴侣亦能享有配偶权利之措施,并协助吾
友王钟铭一月六日入狱时能与其同性伴侣享有相等于配偶之权利,请 查照。
说明:
一、贵部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廿二日立法院审查婚姻平权草案时,曾提意见表示:“在同
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决定前,目前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事项,依现行法律制度,已有相关保障
措施”、“相关机关应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侣权益保障”、“持续透过与相关民间
团体沟通,了解同性伴侣权益之需求;同性伴侣或相关团体宜再明确提出现行制度下之具
体建议,以供机关研议可行之道,并减少社会歧见,而非泛言权益未受保障,造成社会资
源浪费与意见对立。”
二、贵部矫正署之网站所刊登之〈矫正机关常?收容问题Q&A〉中,同性伴侣因各项规定只
允许配偶而权利受限、受损,例如:(一)发受书信的规定:“第四级受刑人得准其与亲
属发受书信。第三级以上之受刑人,于不妨害教化之范围内,得准其与非亲属发受书信。
”(二)奔丧的规定是“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丧
亡时,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提出返家奔丧之申请,在管理人员戒护下返家探视,并于廿四
小时内回机关。”(三)如果配偶及亲属因故不便探监,可以申请远距接见,对象资格限
制是“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及二亲等内之姻亲。”(四)因下
列重大事故返家探视的条件第一项是“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险者。
”(五)恳亲宿舍的规定是“受刑人于执行期间,行状善良,得准其于一定期间内与直系
血亲、配偶在指定之处所同住。 ”(六)申请移监必须符合下列二者之一:“祖父母、
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体障碍,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证明或政府核发之身心
障碍手册不克远途跋涉者”或“父母、配偶有年满六十五岁或子女均未满十二岁者”。
三、请贵部研拟如何确保矫正机关收容人同性伴侣亦能享有配偶权利之措施。
四、吾友王钟铭有一交往逾三年之同性伴侣,吾友将于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入狱,请贵部
协助,使吾友与其同性伴侣在服刑期间,能够如同配偶一样享有通信、探监、恳亲等权利
。
五、前述收容问题文件中有一段文字提及:“为协助收容人重建家庭关系,彼此支持与接
纳,矫正机关已开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亲与同在矫正机关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亲远距接见
。”我对贵部重视“协助收容人重建家庭关系,彼此支持与接纳”甚感欣慰,期盼此重视
及于同性伴侣。
法务部的回复就是上面那篇公文囉,
还是有一点小小的进步啦!
(顺便看一下过多久才回...钟铭也才关三个月)
题外话:别以为只有作奸犯科才会入狱,
现在有一条超好用der,叫“妨害公务”。
(注:钟铭就是因为妨害公务入狱)
然后不要以为只有去抗议才会妨害公务,
走在路上(只要遇到警察)都有可能妨害公务。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9511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