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性别工作平等法"呢
虽然他重点是放在"工作权"
但好像也跟这个板大多数的人有关。
我看到这个法规"很周详地"防堵了
对性别(当然是女性),
对性倾向(当然不是异性恋)的歧视
但真的有吗?
是我对台湾自称的"法治"缺乏信心, 我该反省?
还是事实真的如同我的"想像"?
ex 第11条 ....劳动契约...不得...事先约定受雇者有结婚...之情事时应行离职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 其...约定无效; 劳动契约之终止不生效力
(雇主罚则30-150万)
===>看到这种约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很开心,
但也就是放著好看....吧?
ex 第14条 ...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第21条 ...雇主不得拒绝...
(劳委会103年劳动三字第1020132872号函:
请完"劳工请假规则"的30日劳工普通伤病假,
当年尚可在之后的任三个月各请一天无薪生理假!)
===>真的会准假? 真的???
这里的歧视是指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政府立法禁止他,
我们开始称呼这是台湾的公序良俗,
然后大家懂得怎么让一切看起来"合法"
这就是我们的追求吗
这样有什么意义....
作者: ssshturtle (小龟) 2015-03-17 19:46:00
政府部门是一定要遵守,但是民间企业看良心。就算可以请,有些男性多的工作环境还是会私下婊妳…不过一楼说的对,法律应该引领风气而非被民粹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