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性平法里的禁止歧视原则

楼主: lichen2239 (被盗到无感)   2015-03-17 18:30:59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性别工作平等法"呢
虽然他重点是放在"工作权"
但好像也跟这个板大多数的人有关。
我看到这个法规"很周详地"防堵了
对性别(当然是女性),
对性倾向(当然不是异性恋)的歧视
但真的有吗?
是我对台湾自称的"法治"缺乏信心, 我该反省?
还是事实真的如同我的"想像"?
ex 第11条 ....劳动契约...不得...事先约定受雇者有结婚...之情事时应行离职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 其...约定无效; 劳动契约之终止不生效力
(雇主罚则30-150万)
===>看到这种约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很开心,
但也就是放著好看....吧?
ex 第14条 ...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第21条 ...雇主不得拒绝...
(劳委会103年劳动三字第1020132872号函:
请完"劳工请假规则"的30日劳工普通伤病假,
当年尚可在之后的任三个月各请一天无薪生理假!)
===>真的会准假? 真的???
这里的歧视是指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政府立法禁止他,
我们开始称呼这是台湾的公序良俗,
然后大家懂得怎么让一切看起来"合法"
这就是我们的追求吗
这样有什么意义....
作者: ram034rose14 (Jasmine)   2015-03-17 18:55:00
有时法律走在社会前面,那是一种理想,我乐观其成。
作者: LoveJxJ (JJ)   2015-03-17 19:04:00
连学校都有生理假了,当然是真的啊,不准假请直接检举
作者: ssshturtle (小龟)   2015-03-17 19:46:00
政府部门是一定要遵守,但是民间企业看良心。就算可以请,有些男性多的工作环境还是会私下婊妳…不过一楼说的对,法律应该引领风气而非被民粹误导
作者: stellah3aez (STE)   2015-03-17 20:46:00
这种东西就是到处都改一点慢慢累积的,不是说我只做应该法条或是我只去最推广台湾就会突然变成同志超友善国家
作者: b3y1e7 (BDsauce号:)   2015-03-17 21:18:00
楼上解析也是对的
作者: pretzel (椒盐卷饼)   2015-03-17 21:47:00
真的啊 我们公司也能请生理假啊
作者: xsunny6732 (开冷气)   2015-03-18 02:39:00
法条跟现实是有差距的喔,而且是人去实行法律,换句话说,只要人们心中并不具备此种法意识的存在,即使所有性别平权的法律都通过,也是形同具文,完全无用喔。更何况,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多的时候反而是倚靠沟通协商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性平法的规定很有可能只被拿来当做协商筹码之一,并不是法律人所想的职场运行的准则那么简单喔。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5-03-19 00:02:00
马偕医院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啊,改变需要点滴累积,法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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