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护家盟《同性伴侣以现行法律可登记为“家属”》的谎言
护家盟一直散布同性伴侣可以登记为“家属”,以现行民法即可享有医疗等相关权利的论
点,指称同性恋者不需要婚姻,甚至不需要民事登记或另立平行法,已经可以现行民法中
的亲属制度达成保障,这一说法完全不是事实!
1. 户政制度实务上,根本就没有办法登记为“家属”。
下面会有内政部函件说明此路不通,也有实际去户政登记被拒的例子。
目前民法条文上惟一延伸承认的“家属”,只有非配偶,
却跟家(户)长育有亲生子女者的子女。也就是说,现行法令保障的,
是从民初民法实行以来至今仍存留的养妾风俗,
以没法律名份的非婚生孩童为照顾焦点,仅此而已。
举例来说,法律上只会承认王文洋是王永庆的“家属”,
但王文洋的生母则完全没有身份。
这里的“家属”,不论在实务或法规上,都不可能扩及同性伴侣使用。
2. 在共同财产的处理或继承上,即使是家属也没有继承权,
保留份是配偶独享,必须透过亲属会议来决定要酌给家属多少遗产
(通常都是母凭子贵,是看在儿女份上而非妾)。
更别说许多行政规则、遗属年金、以夫妻为主的社会福利给付、税务,
也都写明了给付对象只有“配偶”,而无家属。
3. 现行法令的确允许将医疗决定权,以授权书委托给非配偶或直系血亲者。
然而,授权书在医疗现场,是无效的,因为现行医疗法中,
连本人签署的放弃急救声明或器官捐赠文件,都无法受到绝对保障,
只要本人无法有足够意识再次表达意愿,
三等亲内亲属是可以否决或撕毁这些临终意愿的!
医院为了避免争议和官司,当然不会理会医疗授权书,会坚持连络亲属来处理。
人都躺在医院,你有办法去走程序慢慢等授权书被法院认证来要求医院执行?
现行医疗授权书只在一种状况下被医院接受:长年出家的僧侣或修行者。
显然,同性伴侣完全无法使用。
以下是内政部关于此议题的正式公文函释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内授中户字第 1000060324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0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民法第 1123 条第 2 项固规定,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然户籍登记之户长及其
户内人员,与民法上所谓之家长及家属并非必属一致。又户籍登记称谓栏关于共同生活户
之称谓,原则上按 8 亲等表填记,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关亲属,无从填记实际身分者填
“家属”,共同居住之非亲属则填“寄居”,故共同居住之民法上姻亲,于户籍登记称谓
宜登记为“寄居”。
主 旨:有关贵市五股区户政事务所提出户籍登记称谓栏“家属”定义之范围为何一案
,复请 查照。
说 明:
一、复贵局 100 年 5 月 24 日北民户字第 1000528721 号。
二、按本部 50 年 5 月 8 日台内户字第 58298 号函释略以:“查户籍登记称谓栏所
列之称谓,仅为该户户长对户内各人关系之称呼而已,并非各人本身户籍登记上身分记载
之重要项目,按共同生活户之称谓,原则上按 8 亲等表填记,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关亲
属,无从填记实际身分者,则填‘家属’,非亲属者则填‘寄居’…。”;法务部 86 年
11 月 18 日法 86 律字第 039308 号函略以:“…民法第1123 条规定‘家置家长。’
(第 1 项)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第 2 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
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第 3 项)…至于户籍登记上之‘户’乃基于户政上之必
要所设,民法上身分之成立、变更及消灭,并不以户籍登记为要件。因此户籍登记之户长
及其户内人员,与民法上所谓之家长及家属即非必属一致…”另按民法第 969 条规定: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揆诸上述民法意旨
,除家长外,所有户内人口系泛称家属,与户籍资料“称谓”栏之记载非必属一致,故户
籍资料“称谓”栏之记载,自应依上揭户籍相关规定办理。
三、另按户籍资料“称谓”栏,依上述仅为户长与户内各人之称呼而已,而于户长变更时
,对户内各人之称谓亦随之变更。例如:
(一)户长如为再嫁妇之翁,其随母改嫁之子女,依上开民法规定户长与随母改嫁之子
女并无亲属关系(为户长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宜登记为“家属”,宜登记为“寄居”
。
(二)户长为妻之翁,妻之母迁入其户内,依上开民法规定户长与随媳妇迁入之亲家母
并无亲属关系(为户长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宜登记为“家属”,宜登记为“寄居”。
(三)户长为姊姊之翁,妹妹迁入其户内,依上开民法规定户长与媳妇之妹并无亲属关
系(为户长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宜登记为“家属”,宜登记为“寄居”。
伴侣盟实例:(谢谢许秀雯律师提供)
义务律师团代表之当事人,是同性同居伴侣,
今年10月去户政单位申请去登记为“家属”,
第一线户政机关拿此号函释出来说明,他们“按规定”,
最多只能登记为“寄居”不能登记为“家属”。
数年前也有另一对同性同居当事人试过,也是被拒绝登记为家属。
这函释的效力固然法律上仍有可以争执之处
(指内政部函释是否有权将民法对家属的解释限缩于此范围)
但护家盟说法(与网站上发表的有关家属登记的文章)完全不符事实,是可以确认的。
全文转自 http://ppt.cc/S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