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月转职面试很有感....
我们到底为什么
需要在面试阶段就被要求提供这么多个资?
说真的
我完全不觉得我在面试表格上
写下爸妈健在几个兄弟姊妹
跟我本人的工作表现上有任何直接关系....
其他不外乎小至性向星座婚姻关系经济状况
大至大头照身分证字号毕业证书影本
然后
你面试完不管有没有过
公司也不会把资料还给你 对吧?
虾皮都要求你开箱录影存证了
公司人资把你的资料送进碎纸机有录影给你吗?
有些公司甚至
会要求你带毕业证书语检之类的正本
甚至会扣押到他们满意为止
你自己不会眼睛放亮点
面试过程看看本人程度吗?
有些公司收走你的正本后甚至就
不见了?!XD
对 这类网络文章分享很讶异也不在少数
劳基法完全没有跟上社会的速度和脚步
除了薪资 还有非常非常多能改进的议题和空间
真心希望未来劳基法能针对这块
好好保障劳工的个资
让整场面试能专注在自身经历和过往成就上
这才是增加面试效率吧?
不是先花半个多小时填那些智障表格
被面试官问一些五四三的问题
还自觉良好是在考验面试者的反应跟EQ?
说到底
你就是问爽的而已 承认吧
你请的人资不叫人力资源管理
应该改名个资收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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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讯保护法/104.12.30修
第 3 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
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蒐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
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
指依系统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检索、整理之个
人资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四、处理:
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编辑、更正、复
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五、利用:指将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六、国际传输:指将个人资料作跨国(境)之处理或利用。
七、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九、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