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台师大英语系征教育部计画专任助理

楼主: christiney (DY)   2022-06-15 0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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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资方配合遵守。
【公司名称】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英语学系
※没有填写公司名称将会被删文。
※人资没有填写人资公司以及原征人公司(共2公司)名称将会被删文。
【工作职缺】 教育部计画专任行政助理
【工作内容】
(一)规划远距课程说明会及培训工作坊、管理远距课程相关事宜。
(二)执行教务经费核销、教务协调与联系、公文签办、营队活动、会议庶务。
(三)执行计画远距教学人员招募与管理,含远距英语学伴、营队学伴、营队队辅等
(四)筹办寒暑假英语营队,如:招募学伴与队辅、学伴教学培训等。
(五)计画相关会议记录、成果报告资料编写与汇整。
(六)计画主持人或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征求条件】
※为保障板友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
、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
(一)具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者,具语言教育或教育领域相关系
所背景优先考虑。
(二)具人事/会议/文书/核销/营队活动安排与规划等行政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三)能独立作业、细心负责、乐于学习,善于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娴熟电脑文书
处理。
(四)能配合计画需要支援活动/会议办理、夏令营/冬令营场勘与管理,且需支援短
期国内出差者为佳。
(五)全民英检中高级(含)以上或同级相关检定尤佳。
(六)能协助处理办公室电脑、网络与线上管理平台相关问题尤佳。
【工作地点】
配合计画执行需要,于师大英语系远距教学计画办公室(台北市万华区西藏路201号,万
华国中内)。
【工作时间】 每日8小时,弹性上下班(上午8时至9时上班、下午5时至6时下班,中午12时至下午1时为休息时
间。)
※没有填写工作时间将会被删文。
【月休】 周休二日,见红休
※一定要有数字。没有填写月休及排班制度 或月休过低将会被删文。
【公司福利】 无
【薪资范围】
※行政院劳动部于111年1月1日起调涨基本工资为月薪25,250元
※无薪资、比照科技部、比照本校规定、面议、电议,薪资不清等水桶一周
依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专案计画专任助理人员工作酬金参考表”给薪,硕士第一年
新台币38,620元、学士第一年新台币33,769元,享有劳保、健保、劳退与年终奖金(按到
职比例计算)。
【需求人数】 1人
【联络人/连络方式】
(一)应征人员请备妥以下文件(请将所有文件合并成单一个pdf档案):
1. 履历表(含个人基本资料、学经历、相关工作经验及自传)
2. 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学士或硕士学位证书影本(切结110-2学期7月底前可学士毕业
并缴交毕业证书亦可)
3. 大学或研究所历年成绩单影本
4. 全民英检中高级以上或同级相关检定之成绩单或证书影本(无则免附)
5. 其他有利申请之证明文件(如:中小学营队服务证明、教育学程修习证明等)
(二)以上资料请于111年6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寄送履历资料至联络人邱先生信箱
[email protected],信件主旨请注明‘应征台师大英语系教育部计画专任行政助理
-OOO(姓名)’,如格式不符将不予录用,通过书面审查者另行通知面试时间。
(三) 联络人:邱先生,E-mail: [email protected],连络电话:
(02)8979-3417。
【其他备注】
一、所送履历表资料如填列不实或缺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伪造、变造、假借、冒用等情
事者,一经查明,已录取者,撤销录取资格。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校相关规定(可上本
校人事室网页查询)办理。
二、本计画自1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迄今,一年一聘,表现优良者将会续聘。
三、资格符合者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随到随审,资格审查通过者,择优依报名先后
顺序通知面谈,不合者恕不另函覆。若征聘到合适人选,将提前结束征聘作业。未录取者
不另行通知。
四、本案得择优增列候补3名,有效期间为甄选结果确定之翌日起3个月内,候补期满未通
知递补,则自动丧失录取资格。
五、本职缺依教育部颁定学校办理契约进用人员通报查询作业注意事项办理,请应征者确
认无下列之情事,如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以雇用: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之性侵害犯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2.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 会调查确
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3. 经学校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有终止契
约及终身不得担任教育从业人员之必要。
4. 经学校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有终止契
约之必要,且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担任教育从业人员,于该管制期间。
5. 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符合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款之情事。
6. 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符合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三款之情事,且于
该认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雇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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