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版禁止张贴违反“就业服务法”、“性别平等工作法”、“劳基法”与其他法律之文章
发文者已同意一切遵循现行法律,并确知文责自负。本工作确实劳健保!
此两行删除,文章会被删除不另通知。
※请各位资方配合遵守。
【公司名称】
※没有填写公司名称将会被删文。
※人资没有填写人资公司以及原征人公司(共2公司)名称将会被删文。
台北市大同区健康服务中心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之二级机关)
【工作职缺】
约聘护理师
【工作内容】
约聘护理师A:(296薪点)
1.公共卫生护理业务。
2.个案管理暨健康促进业务统筹规划。
3.主管临时交办事项。
约聘护理师B:(280薪点)
1.公共卫生护理业务。
2.主管临时交办事项。
本职缺系公务人员请假期间职务代理人,预估代理期间为108年12月中旬至110年3月(仍以
该员实际请假期间为准),当代理原因消灭时,即停止代理,代理人不得异议。另该请假人
员预估后续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职务代理人工作期间如工作表现优良,以及该请假人员109年
及110年实际育婴留职停薪情形与约聘计画获核定后,得依实际情形与相关规定办理续聘)。
【征求条件】
※为保障板友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
、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
一、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6条回避任用、第28条不得任用及其他相关法规不得任用及回避任
用之情形,且无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不得任用之情形。
二、资格条件:
(一)月酬标准296薪点(具有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约聘护理师A)
1.国内外大学护理相关科系毕业者,领有护理师证书,并从事护理工作经验6个月以
上者。
2.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领有护理师证书,并从事护理工作经验18个月以上者。
(二)月酬标准280薪点(具有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约聘护理师B)
1.国内外大学毕业,领有护理师证书。
2.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领有护理师证书,并从事护理工作1年以上经验。
三、具中华民国国籍且未具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者。
四、具备电脑文书处理能力,熟悉软件Word、Excel及Powerpoint等操作。
五、需能立即上班,且能配合于假日工作。
【工作地点】
台北市大同区健康服务中心 (台北市大同区昌吉街52号)
【工作时间】
※没有填写工作时间将会被删文。
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请写加班费
弹性上下班
08:00~09:00,17:00~18:00
午休时间:12:00-13:30
【月休】
※一定要有数字。没有填写月休及排班制度 或月休过低将会被删文。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告之办公日历表周休二日及休例假日
【公司福利】
1.5个月年终
请勿写劳健保 无劳健保是违法的
此栏请写额外的福利
【薪资范围】
※行政院劳委会于108年1月1日起调涨基本工资为月薪23,100元
※无薪资、比照科技部、比照本校规定、面议、电议,薪资不清等水桶一周
时薪工作请贴Part-Time板
月薪未达23100一样会被删文
296薪点或280薪点(折合金额按年度待遇调整每点新台币124.7元范围内支给,新台币约
36,911元或34,916元)。
【需求人数】
2人
【联络人/连络方式】
02-25853227分机6631李组长、分机6625,人事室邓小姐。
【其他备注】
一、请至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事求人征才系统 https://bit.ly/2pmTxpM
(请务必自行确认报名成功,否则一律视同未报名),并自行打印甄试报名表并相关
证件邮寄本中心,信封外请注明:‘应征约聘护理师’。
二、请检具: 1.甄试报名表(应征者自行至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报名成功所打印之报名表)
2.身分证、毕业证书、考试及格证书、相关工作经历之证明文件(影本)。
三、以上资料请以A4规格影印排序,并填写“与正本相符”及签名,于108年11月11日前
限时挂号邮寄至地址:‘台北市大同区昌吉街52号,台北市大同区健康服务中心人事
室收’(以邮戳为凭,逾期恕不受理)。
四、资格不符者资料不予退还,亦不通知补件。
五、本中心书面审查符合资格条件者名单预计于108年11月15日下班前公告于本中心网站
http://www.zshc.gov.taipei/,本中心不另行通知。
六、本次甄选约聘护理师录取名额2名,得视甄试成绩优劣不足额录取或从缺,或增列候补
名,依序递补原公开甄选职缺或职务列等相同、性质相近之职缺,候补期间为自甄选
结果确定之翌日起算3个月。
七、甄试方式:口试。
八、面试时间及地点:预计于108年11月19日下午2时00分,假本中心会议室办理(届时以
中心网站实际公告为准,恕不另行通知)。
九、录取名单:预计于108年11月25日下班前公告于本中心网站。
十、书面审查符合资格条件者名单公告日期、面试时间及录取名单公告日期皆依实际办理
情况调整,并以本中心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十一、如有未尽事宜,悉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聘用人员注意事项
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