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雄]诚征网络行销成长骇客/平面设计师

楼主: syuanfeng (Syuanfeng)   2016-03-21 22:26:48
※ 引述《jacktdry (DU)》之铭言:
: 整篇看下来,感觉贵公司还是不愿意提供从业者应有的保障,解释再多只是越描越黑。
: 其实版友一直讲的不外乎就这两点
: 1. 符合劳基法
: 2. 福利跟规定讲清楚
: 1. 声明公司按照劳基法规定保障从业者,优于劳基法的部分则可以加以说明。
J大写得不错,就借我拿来补充一下原PO可能违反的法令
: 2. 贵公司说的福利很多都是口头上的东西,没办法从中获得保障,从业者最在意的还是待遇和保障,譬如说薪资多少、年终几个月 ...
: 看的到吃的到的先拿出来讲,白纸黑字写下来,而不是基本的东西都还没顾到,就来谈福利,完全本末倒置
: 贵公司如果可以提出优于大部分公司的东西,譬如薪资不含劳健保之类的,可以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或许吸引人才的机会可以高一些
劳基法(以下称本法)是规定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因此我也同意如果有优于法令的部分可以以书面签订劳动契约,
以特别休假论,
至少应符合本法第38条之规范: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 3. 新人刚进入为隔周休,等上手才周休二日(但现在劳基法规定单周正常工时不得超过40小时,并于105年1月1日起实施周休二日政策)
: 这个部分我觉得贵公司自己去看一下劳基法就好了
: 要不就是把每日的工时做调整,或是每日8小时正常出勤,但第六天要给加班费(如果有错请各位人资大大小鞭XD)
: 不过个人是觉得,既然贵公司都周休二日了,干嘛还要为难新人去多上那一天班,多那一天也不会比较快上手...
这部分说法上可能有点误解,
今年1月1日起依本法30条第1项每周工时为40小时,但不一定是周休二日,
依36条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则若要采隔周休制,每周正常工时还是不得超过40小时,
因此可以在六日内分配正常工时,或取得劳工同意后延长工时,
并依不低于24条之标准发给加班费。
: 4. 开出的待遇如果请不到人才,自己可以培养人才
: 每间公司都想直接找有经验有能力的人才,却不愿意付出相当的待遇给从业者,而没有经验却想进入的人却没有机会可以进入学习
: 当然公司都会说,请你来是发挥产能帮公司赚钱的,又不是花钱给你来学东西的
: 但愿意培训的公司永远不怕征不到人,还可能因此挖到宝(有潜力的人),而不愿意培训的公司,万年职缺永远开在那
同意此点,符合劳基法只是不违法而已,要吸引人才还需要更多诱因。
: 5. 贵公司可以不打卡,但要有出勤记录
本法第30条第5项:雇主应置备劳工出勤纪录,并保存五年。
第6项:前项出勤纪录,应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至分钟为止。劳工向雇主申请其
出勤纪录副本或影本时,雇主不得拒绝。
今年起第5项罚则提高,
倘违法可依第79条第2项处以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就是要避免雇主以不打卡名义行不给加班费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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