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本的制度是新人进来满三个月后 今年就有依比例的年假可以休
例如我是4月进公司, 7月就会有7*1/2=3.5日年假可休, 使用期限到年底
今年是我在这家公司的第四年
突然年假的制度改变, 改成满一年后才有年假可休
也就是要到每年7月我才会多10天假(三年以上)
所以我原本有的年假是从2014/1/1~2014/12/31有10天假
现在变成我这些假要用到2015/6/30, 直到7/1才会有新的10天假
这样以我的角度看起来就是少了半年的年假
不能因为制度改变而追回我原本享有的权益吧?
但HR说我们因为年假在之前就已经休了 总年假天数其实是没变的
请问一下, 在年假制度改变时因为这种状况造成我的年假天数减少
是否有劳基法或相关规定能够反驳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