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离职是否一定要等到新人才能走?

楼主: coffeePS (奶油色的咖啡)   2014-07-22 15:59:02
※ 引述《rpbl1986 (yeats_hsueh)》之铭言:
: 最近我老板突然说要在公司规章加一条‘离职的员工除照规定请辞外,
: 就职务上应与新职务人交接始得离职,
: 如有造成公司权益或商誉损害,依法究责’
: 想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如果我已经照劳基法先预告离职了,
: 但公司未积极找人,这样我怎么有新职务人可以交接?
: 如果按照这条规定来说,那么我就算提前说离职,也没用囉?
: 而我之前所签的合约并没有这一条,那他后加这一条是否会对我造成影响??
关于这个问题我有遇到过类似,就拿直接拿法条来说明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劳动基准法
第九条(一般正职多半属于不定期契约)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定期契约届满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
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
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第15条(一般正职要离职,比照第十六条的期间预告雇主)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
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16条(多久以前要预告,就看自己工作多久囉 老板不能凹你留下来)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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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不讨论pt,单纯针对一般正职(不定期契约)做讨论。
当初小妹我要离职时,办公室的长官说要把工作都做完才能离职。
(可是那个工作成果要两个月之后才会用到,中间还会不停修改)
接下来你就每天加班把xxx(我们的某件工作内容)做完,加到几点那是你的问题。
没做完就周末来加班,而且当然是不会发加班费给你的,谁叫你要离职
(这句话是原封不动写出来的.....)
不过老板很体恤我们工作辛苦,所以来加班有60元的便当预算,记得拿收据报帐。
(60元在我们那附近基本上只能吃榨菜肉丝面或是汤面 QQ)
身在血泪工厂的小妹我最后还是乖乖把工作做完才走,走出办公室前才印好辞呈打上日期
(所以学长如果你看到这篇文章请不要站内信来骂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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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po的状况,只要依照第15条预告即可。
雇主并无权力拒绝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翻译:这什么年代了难道要签卖身契不成?)
预告时间到了就可以走了。
基本上有没有交接,工作有没有做完,那是个人的品格和责任感问题了
(至少不是要离职了所以都摆烂,每天该做的事情还是要做好)
雇主不能用你工作没有交接完或是没有新人递补的理由拒绝你办理离职
如果对这份工作有重视,或是希望能够留下好名声(特别是待的很不愉快的办公室
毕竟在台湾,“吃苦耐劳”=“上进”这种吃苦当做吃补的潜规则仍是普遍存在的。
真的很不愉快,时间到了也是要走了,告诉自己是在修身养性,这是上天给自己的磨练
然后带着愉快的心情告别那间公司吧
作者: GraceLuther (喜悦的生命)   2014-07-23 20:53:00
推!
作者: ccbbaa   2014-07-24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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