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5条及释字407、617限缩解释
刑法第235条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物品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散布、播途或贩卖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
2.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二、释字第407号解释
1.客观上足以满足
2.主观上产生羞耻厌恶道德感性
3.就物品整体特性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会通念定之
三、释字第617号解释
1.自出版品延伸范围包含私人拍摄及网络上传递
2.硬蕊一 性虐待、人兽交及暴力等情节,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値之资讯或物品
(绝对禁止)
3.软蕊 一 硬蕊之外, 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
忍受
而排拒之资讯或物品(只要有适当安全隔整措施)
如入口网站提示有未满18岁不能进入警示标语、DVD外盒包膜、须播放器才能播放
资料来源:刑法分则心智图讲堂
如“暴力情结”是性虐待程度还是Rape就算?伪萝?
硬蕊软蕊界线还是很模糊
请问台湾实务上如何认定,会按影片内容来分吗?另还有特别刑法儿少法的问题吗?
台湾授权正版实体光盘及网络串流都不会有硬蕊的片单吗?
主要问题
A.若是购买来自己欣赏用就没有235条适用?
B.若把串流备份在自己网络私人帐号空间里也不适用吗?
B-1数位串流分别储存在电脑及随身硬盘中
C.甲把自己不小心在日本多买正版片子,放在拍卖平台,未拆封转售给乙
D.甲乙丙丁四人集资共同使用一帐号购买正版数位串流
D-1 甲乙丙丁四人集资,由甲自己一人使用帐号购买正版数位串流,下载后放在四人共享
资料夹。